南非法律 - 陶傑
曼德拉年輕的時候起,反抗南非的種族隔離統治。種族隔離(Apartheid),不止是政策,而且一度是南非的法律。南非的白人政府「依法」執行種族隔離,共四項法例。第一條是一九五𤳙年的「人口登記法」,號令全國登記血緣,分為四類:第一類白人,第二類「有色人種」如華人;第三類印度人;第四類為黑人。
在四大類型之中,以「有色人種」最為微妙:華人為有色人種,土耳其裔和波斯裔呢?顯然並非白人,應入有色人種之列。但是與土耳其一海之隔的希臘,其五官形態,與土耳其相似,卻又是歐洲大陸人,亦當列為白人。
但是,與希臘一海之隔的塞浦路斯,希臘人和土耳其人雜居,許多還通婚,塞浦路斯人列入哪一類?白人還是有色人種?此外,阿爾巴尼亞是歐洲國家,如同巴爾幹半島,卻有大量伊斯蘭人口。
五十年代,冷戰時期,南非幾與世隔絕,很少外來人,所以南非政府只針對黑白兩色做功夫,中間兩類人為數甚少,處理馬馬虎虎,加上台灣商人多在南非投資,所以華人有時列為「榮譽白人」。
同一年,南非又通過「族裔居住法」,規定白人與黑人不可同區居住。白人住的城鎮,叫Town,黑人住外城,叫Township。
兩年之後,還加一條,規定黑人要有「身份紀錄證」。除了姓名年齡,還有該黑人僱傭紀錄:做過哪些工作,有沒有被開除過,以備白人查詢。
再過一年,增立「公共設施隔離法」:巴士、戲院、泳池、圖書舘,全部掛上標籤。白人用這些,黑人用那堆。這時,曼德拉和他的一代,開始忍無可忍了。
南非的法律,影響了美國中部如阿拉巴馬州。曼德拉的抗爭也激勵了美國黑人。他們開始明白:一個國家,「依法治國」是不夠的,如果法律是惡法,就要全民蓄意犯法,全民抗爭。
发自我的 iPad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