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零一天 - 李碧華
也許大家都不留意,原來中國大陸任何事件最長的訴訟期限是二十年。當中也有三五年的,不過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時效是二十年。那麼殺人罪呢?逃避偵查審訊隱姓埋名躲足二十年,就可大搖大擺回轉社會了?
R說:「真的是這樣。」我說:「你這壞人!」
若在二十年零一天抓到真兇,被害人家屬豈非很痛?比永遠抓不到更痛。我不信。追查。
──原來我那「二十年零一天」不是隨口道出,真有這案例:
1990年四川有殺人犯苟興永潛逃,並無立案。直到2010年在浙江被抓獲。案件起訴時,才發覺與作案時間相隔二十年零一天。高檢院基於「核准追訴為特殊,不核准追訴為常態」的原則,放生。
被害人遺孀李嬸聽說他被解除監視居住,卧病在床多月,蹣跚來到法院追問:「你們怎麼把殺人犯給放了?」檢察官耐心地解釋法例,她仍疑惑:「才超過一天……」──後來,苟賠償老人四萬元,機關為老人申請到司法救助資金九萬元,6月2日送到她很激動。6月4日,老人去世了。
堅強撐到這一天,恨。
六四果然是個悽厲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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