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不可學 - 陶傑
陪審團制度是百分之百的西方文化。英美不但三權分立,而且在司法制度裏,因為怕審判錯誤,重大的刑事罪,大法官還沒有定罪權,定罪交給嚴選出來的十二個陪審員。
陪審團制度十分文明而理性:凡抽籤中選的社會公民,不得推卸當陪審員的公民義務。但抽中的人,又須由控辯雙方律師、有時加上法官,先各自盤詢,查察其有無偏見。
人性難免偏見。審判種族主義的謀殺案,如果死者是黑人,則黑人陪審員多半同情黑人。審判姦殺,女人當陪審員又易同情女人,還有仇富偏見、左右的政治偏見,一旦控辯律師強烈反對,則又要另覓人選。
陪審團制度要在文明和理性發達的國家方可通用,即使這樣,陪審團來自各行業,而且還看報紙電視,隨時發生錯誤的決定。法官時時引導陪審團的思路:請各位商議時,剛才控方提出的關於被告的政治背景資料,與本案無關,請陪審團不必理會此一因素。
法官要比陪審團更中立理性,但法官是講究理性的專業,有時會把事情往牛角尖處考量,重大的刑案,人命關天,交給平民代表由另外的角度思考,加一點感性或人情,或會更公正。
聰明的大律師,在法庭懂得怎樣對陪審團說話。他會一目了然,由陪審員的性別、年齡、職業,了解他的喜惡。他會用詩的語言催人熱淚,用感性作掩眼的彩布,誘惑陪審員向有利的方向思考。
陪審制是有限度的公審,英國政府鑑於近年社會太過「多元文化」,在醞釀取消或減用陪審團。因此,一個集體容易被洗腦的反智城市,不適合行陪審團制度。千百年來沒有邏輯思維的民族,也不適合用陪審團。一個不容許辯論、思想沒有自由的國家,用了陪審團也沒有用。陪審團是英語國家和歐洲的文化專利,因為西方對於理性和理據、感性和偏見,有五百年的深入研究。其他國家,不要胡亂「移植」,像酒精,是不可以搬去沙地阿拉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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