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入罪須證明有得益
【本報訊】廉署以《防賄條例》展開議員接受捐款的調查,矛頭指向相關議員於立法會上,辯論新聞自由議案時的發言。有大律師指若果有人捐款予議員,指明要議員為有關人士在議會上說好話,而該議員明知要令對方得益下收取款項,就有可能違反《防賄條例》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廉署已着手調查泛民議員收取捐款一事,故不便評論。他只舉例解釋,若果有議員接受某人金錢,為人在議會內說話,這就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因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義較闊,甚至不用涉及金錢也可能觸犯。
不過,陸偉雄同時指出,罪名能否成立行涉及兩個重點,就是收款議員是「自己收」還是代收,以及提供款項人士是否有不當目的,「如果要罪成,一定要捐款嗰個人有個目的、有不當目的畀錢公職人員,個公職人員收錢時亦接受佢將會做一啲對呢個人有利益嘅東西,咁成個罪行至完成」。
陸偉雄又解釋,《防賄條例》第4條(1)、(2)也可能適用於上述的假設,因條例列明任何人或公職人員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去作出不當行為,均觸犯了相關條例。
擔任反佔中遊行公關的民建聯程介南於2000年參選立法會期間,被揭收取六萬元向客戶提供以議員身份取得的康體發展局機密文件而被廉署調查,被判偷竊、做假賬和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囚18個月。
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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