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

蘋果日報- 【人大釋法】曾鈺成:非如反對者所說是「搬龍門」

蘋果日報- 【人大釋法】曾鈺成:非如反對者所說是「搬龍門」

【人大釋法】曾鈺成:非如反對者所說是「搬龍門」

2016-11-10 09:46:00 HKT

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被指是猶如「為香港立法」。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am730》撰文,提到今次人大釋法,指在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制度下,只有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解釋法律,行政或立法機關如果認為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偏離了立法原意,唯一的補救辦法是修改法律,法律解釋權屬於司法機關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和司法界一貫奉為金科玉律,根深蒂固。

他又指中國行的是「成文法制度」,「立法解釋權」和「司法解釋權」兩者並存,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固然可以對適用的法律作出解釋,但另一方面立法機關也有權解釋法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具有最高權威性,各級法院必須依循。《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所以按國家憲法,它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第158條亦有清楚寫明。

曾鈺成表示,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該法自行解釋,但這不能被理解為人大常委會放棄了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如果認為有需要,人大常委會可對基本法的任何條文作解釋,而有關解釋香港法院必須依循。

他說崇尚或者只能接受普通法原則的香港法律界對立法解釋權的抗拒,是可以理解的,但這是一國兩制的一個基本特點,不能取締也不能迴避,5次人大釋法都沒有偏離或超出原文的含義,「並不是如反對者所說,釋法是『搬龍門』,是改變了原來的法律」。他指今次釋法訂明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這些解釋,不能說是改變了『必須依法宣誓』的原義」。

上一則: 【UGL風波】立會續辯用特權法調查 張國鈞揶揄無據證似電影劇本

下一則: 拒撤遇車禍學生遲到記錄 中學校長:天意有時係咁



Z88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