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1日星期六

Uber五司機 罪成罰款
總經理:非常失望 汽車共乘不應是罪 | 2017-03-11 | | 蘋果日報

Uber五司機 罪成罰款<br/>總經理:非常失望 汽車共乘不應是罪 | 2017-03-11 | | 蘋果日報

Uber五司機 罪成罰款 總經理:非常失望 汽車共乘不應是罪

【本報訊】五名Uber(優步)司機被控無牌載客取酬和沒有第三保,法庭昨裁定5人罪名成立,各罰款1萬元,但暫緩停牌1年等候上訴。裁判官指雖然科技進步改變了公眾召車的方法,但Uber本質上與白牌車無異。Uber香港區總經理佘雋知對裁決非常失望,他認為「汽車共乘」不應是罪行。有消息人士指出,當局不會研究Uber合法化。
記者:勞東來 周家誠 楊思雅


Uber表示對法庭裁決感失望,會繼續與政府研究訂立現代化法規。資料圖片

佘雋知昨在西九龍法院外指,涉案法例於40年前制訂,已非常過時,反觀世界有逾百城市已就汽車共乘這個新行業作出適當規管。對於裁決會否令司機停工,佘指司機可因彈性工作獲益,而Uber已獲本地公司美亞保險(AIG)提供第三保,故司機和乘客都應給信心。
佘接受本報專訪時透露,昨向三位特首候選人提交規管建議書。他表示政府推出專營的士權,反映有意打破傳統的士經營框架,至於會否申請,他強調接受規管可促進業務健康發展,但Uber並非的士公司,比喻「唔可以用現行對唱片公司嘅法律去監管YouTube」,他稱會繼續與政府研究訂立現代化法規。


佘雋知

官:與白牌車無異

的士車行車主協會會長吳坤成表示歡迎法庭判決,指Uber侵蝕的士生意,要求港府加重罰則,及警方嚴正執法,例如扣起涉事車輛。全港的士關注非法載客取酬大聯盟亦要求警方立即採取嚴厲行動,因為警方在審訊期間暫停執法,令非法載客取酬越加猖獗。
警方前年8月首次針對Uber放蛇執法,去年1月起訴7名司機無牌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保罪。首次提堂時其中兩名司機認罪,被罰款7,000元和停牌1年。其餘被告陳子麟(42歲)、梁愷信(36歲)、劉均榮(53歲)、陳鍵豐(30歲)、陸振邦(44歲)不認罪,去年9月曾挑戰發牌規例違反《基本法》中的選擇職業自由,但挑戰失敗。
控罪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領有牌照。裁判官蘇惠德指條例可追溯至1957年,立法意圖是規管白牌車,禁止私家車以商業用途接載公眾,以保障公眾安全。其中「商業用途」是基於客觀情況判斷,控方毋須證明司機的犯罪意圖。辯方指條例過時,不夠彈性涵蓋Uber這種新運作模式,裁判官認為這非爭議的真正核心。
裁判官指看不到被告所為與舊時的白牌車司機有甚麼重要分別,考慮所有證據,包括司機會前往乘客指定的目的地、三名被告曾招認從Uber收錢等,唯一推論是各被告為了商業用途駕車,每程車分取合理報酬,而案中Uber車的第三保表明不涵蓋商業用途,亦沒有出租汽車牌照,故裁定罪成。

辯方表明會上訴

辯方求情指,Uber曾向各被告表示有買第三保,由於被告信以為真,冀法庭接納這是特別情況,不判停牌。辯方呈上由Uber的荷蘭子公司投保的保單,指保單雖不適用於本港法例,但司機遭乘客索償時可獲保險賠償。惟裁判官不接納屬特別情況,判處停牌。
裁判官指有些市民認為,Uber這種創新的點對點召車服務很方便,惟任何形式的載客取酬服務都須受規管,以確保市民利益,尤其必須購買第三保。辯方表明會就定罪及刑罰上訴,按《道路交通條例》規定申請暫緩停牌。裁判官亦批准控方申請,充公被告案發時使用的手機及平板電腦。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16

市民心聲

乘客李小姐:「覺得Uber一定好過的士……司機服務好好,唔會嫌棄我帶埋BB坐……政府應考慮發牌,增加競爭。」

的士司機黃先生:「裁決合理,的士攞正牌做,你𠵱家私家車都做得,咁樣唔合規矩……Uber搞到社會亂晒!」



Z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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