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伍者言 - 古德明
十一月十三日,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社會福利署工作不力:原來有公屋居民去世,其家人怕「睹物傷情」,申請搬遷。社會福利署兩度安排,申請人都嫌所安排住宅不愜意,拒絕之後,向申訴專員公署訴說兩年多還未得遷居,終於得其所哉。
假如非公屋居民有喪親之痛,也恐「睹物傷情」,而社會福利署袖手,不知可不可以同樣向申訴專員公署訴說。社會不平事,干係重大者,如律政司執法不公,如樓房維修工程「圍標」等,小民十九申訴無門。申訴專員卻只管「公屋居民睹物傷情」之類事件,是因為衙門太過清閒吧。
當年港英政府初建公屋,對居民頗多限制,既不許裝修豪華,又不許安裝冷氣機等,社會並無異議,認為人須自食其力,非不得已,不求救濟,求救濟則不應求享受。這是我至今信奉的原則,但我顯然落伍了。
今天,公屋家庭或裝修奢華,甚或有名貴房車代步。誰敢批評,就是「罔顧公屋居民人權」。最近,有公屋居民斬殺同居女友,然後跳樓自殺,而據報道,他們幾個月之前才把臂遊日本。對他們來說,遊世界應是平常不過的事。那是他們的人權,非議不得。我只是不知道,公屋居民連「睹物傷情」都要社會福利署照顧。
自食其力者,生活往往比不上求救濟者。申訴專員有空,不妨為他們申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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