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奪公民廣場案 三子上訴得直免入獄 終院指日後非法集結涉暴力可判監 黃之鋒:糖衣包裝嚴厲判決
【本報訊】雙學三子重奪公民廣場案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後來改判三子即時入獄6至8個月。三子不服提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指本案涉及暴力,認同上訴庭為非法集結罪行定下阻嚇性判刑指引實屬適當,日後若有人犯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罪行,可被判即時監禁;惟新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故此不適用於本案,加上原審刑罰並非過輕,上訴庭錯誤推翻原審刑罰,判三子上訴得直,維持原判毋須入獄。
記者:蘇曉欣 楊思雅 黃幗慧
左起: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昨不認為今次上訴得直值得高興,反而是民主運動「輸咗一仗」。何家達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午開庭宣讀結果,頒令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上訴得直。三子聞判後表現冷靜,散庭後於終院門外受訪。黃之鋒指聞判後心情沉重,形容判決是「糖衣包裝嘅嚴厲判決」,不認同終院指重奪公民廣場涉及暴力,如將來有同類型行動,依照今次終院判詞均會被判數以月計、甚至年計的監禁,「我絕對唔會形容今次為勝利,亦都唔覺得有咩具體原因係值得我哋去大事慶祝」。
律政司歡迎裁決「不容暴力」
羅冠聰亦稱今次雖然上訴得直,但認為香港民主運動「輸咗一仗」。他相信眾多港人、甚至是國際社會,均不會認同終院所言重奪公民廣場涉及暴力,指從雨傘運動一路走來,均堅持和平非暴力原則。周永康則指一直希望推動政改,但多年來只換得政府的「一巴掌」,面對政府的「制度暴力」,到底誰人才是真正使用暴力,「我相信我哋每一個人,以至世界社會,都係有目共睹,同心裏有數」。
律政司歡迎終院裁決,指終院已解釋非法集結案件被告若以行使憲法權利,或公民抗命之名作求情理由,法庭只會給予較輕比重,並強調上訴庭傳達正確訊息,一旦非法集結案件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亦不應被容忍,將或招致即時監禁。
終院於判詞指出,重奪公民廣場案涉及暴力,但暴力程度相對地較為輕微。終院續稱,上訴庭發出一個正確訊息,即以香港目前情況而言,法庭有必要對涉及暴力且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就算如本案僅涉較低程度的暴力,日後若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件,法庭可判處即時監禁。終院特別指出扮演領導角色煽動他人,或有份使用暴力的人士,其刑責將會更大。
但終院同時指出,上訴庭定下的新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而且原審判刑時未有新指引,故新指引不適用於本案,否則三子會被判處較原審刑罰更為嚴苛的刑責,故頒令三子上訴得直。
終院指上訴庭裁決錯誤
今次上訴源於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判決出錯,未有考慮案件涉及大規模集結,有保安受傷,及示威者無權進入公民廣場等因素,判刑明顯過輕,遂改判三子即時監禁。對於原審裁判官是否犯錯,終院指出上訴庭有關裁決錯誤,不認同原審裁判官判處三子社會服務令出錯。
終院指出非法集結案件過往沒有判刑指引,刑期輕重視乎案情而定,社會服務令亦是常見刑罰之一。判詞中亦引用了7個非法集結案例,當中判刑由罰款至判監不等。對於原審裁判官判刑時考慮了較多正面因素,將案情嚴重之處放輕,終院認為此全屬原審裁判官的酌情權,加上原審判刑時仍未有判刑指引,除非原審刑罰明顯不足,或與法庭一貫的刑罰範圍不符,否則不應視為原審裁判官犯錯。
上訴庭曾於判詞中引用數個涉及非法集結的英國案例,刑期均超過16個月,但終院認為該些案例的情況均遠比本案嚴重,其中一個案例更涉暴動,直言該些案例應小心謹慎處理。
另外,至於黃之鋒犯案時年齡不足21歲,上訴庭應否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終院認為上訴庭沒有遵從《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的規定,考慮監禁以外刑罰屬錯誤,亦誤解了黃的代表大狀意思;大狀當時是同意要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但認為更新中心和勞役中心等非合適判刑選擇,然而上訴庭誤解以為大狀指上訴庭不適宜或毋須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
案件編號:FACC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