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輯:習氏「依法治國」透視
西方藍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是「堅持依法治國」。雖然「治國」主要是領導們的「業務」,但真的要嚴格「依法」的話,對百姓們也是大大的福音。因為世界上的法律只要寫在了紙面上並且公佈出來,通常都是極好看並且對百姓極有好處的。必須擔心的只是凡事是否「依法」。如果依的話是嚴格依法還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最擔心的就是這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簡稱「具體依法」),也是幾十年來造成諸多折騰諸多動亂諸多「不講道理」的一個重要原因。
「建立新中國」是烏托邦舉動
本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每一個字的價值都不止萬噸黃金。可是「具體依法」起來,有些人就既不管事實也不講準繩了。中共迄今仍然推崇備至的毛澤東,做了那麼多壞事犯了那麼多罪,要在以前的話早槍斃十萬次了。不說「鎮反」中指揮槍殺了幾十萬早已投降應該作為俘虜善待的所謂「反革命」是食言,也不提引發三年饑荒餓死幾千萬農民的罪行有多大,只說一九五七年污蔑五十五萬老實本分的知識分子為「反革命右派」,依中國的法,這個「誹謗罪」或「尋釁滋事罪」就不得了。雖說中國人民當年沒辦法起訴他,現在「依法」人死了又不再治罪,但法律並不禁止人死了「蓋棺論定」。官方現在一直認為其人為中國至今最大最摸不得的老虎屁股,號曰「偉大領袖」,他們理直氣壯的辯護詞就是「具體情況」不得了,是「功勞大於錯誤」(不是「功勞大於罪行」),是「七三開」,尤其是「建立了新中國」,這樣那樣,既「理直」又「氣壯」。
「建立新中國」是不是「功勞」,姑且先不講實際後果如何,只從共產黨本身的理論和這些年的實踐來看,這件事情本來就不該搞,致使雙方白白死了幾百萬人卻等於是幹了一件毫無意義的白事。因為共產革命推翻國民政府的最大「理由」,是人家的制度不好,「人剝削人」,表現是農村的土地私有和城市的資本主義私人企業,所以要建立新中國,統統改為土地公有集體化和社會主義國營或集體企業。結果折騰了三十年,形勢卻極為嚴峻,「國民經濟瀕臨崩潰的邊緣」,尤其嚴重的是餓死那麼多人,於是共產黨中的有識之士起來「改革」,在農村廢除了集體化,部分恢復了土地私有(不准買賣土地),在城市則「悍然」恢復資本主義制度,允許私人企業大行其道,「僱工剝削」不僅不挨罵,還要受表揚,因為解決了就業問題,對私營企業的稅收據說已經佔了總稅收的一半左右,等等。所以共產黨內的「原教旨主義者」抱怨說「辛辛苦苦幾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也不是完全與事實相悖,只是他們決不承認「僅僅部分回到解放前的經濟制度」就使人民過上了好得多的生活。按照馬克思主義的經典教條,「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現在很多人終於認識到,「建立新中國」確實是一個毫無意義的烏托邦舉動,是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用錯誤的方法做了一件錯事。
真正的法治不搞「功罪相抵」
不過即使這樣,我還要退一萬步,承認某人建立新中國是一個「大功勞」,只是想「正確對待」其人在那以後做的那些壞事。根據中共堅持依的「法」,判定某人為「罪犯」,均以其人犯了某一罪行而定,絕不因其「曾經表現好」而放任之。過去的「功勞」不是商場發的「優惠券」,決不可拿去抵銷一部甚至全部「罪行」。一個人犯了故意殺人罪,該判無期就是無期,該判死刑就是死刑。真正的法治是不會搞他們那種「功罪相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和六十八條提到了「功罪相抵」,但只限於「犯罪後自首」和「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勞苦功高的紅軍將領黃克功「僅僅殺害了一位女人」就被處決,便是這個道理。如果現在犯的罪可以用過去的功勞「抵銷」,必然會出現這樣兩種情況:一是立了「大功」以後,等於有了犯罪不受懲罰的「保險」,也等於擁有了隨便害人的「指標」,在這種情況下「繼續謙虛謹慎」的也許有一點,但事實證明由此而導致「功臣」肆無忌憚地亂整亂搞、給人民帶來極大災難的則更多。第二種情況更可怕,既然「將功」可以「折罪」,某些居心不良的壞蛋在害人之前不妨先學學雷鋒做一點好事存在那裡,比方強姦婦女之前先上街扶扶老頭老太過斑馬線之類。這確實更可怕。過去專制社會的皇帝給有功勞的戰將發一個免死牌,明確宣佈「以功抵罪」,以後再怎麼糟蹋百姓都保不死,結果引起民怨沸騰,加速了帝國滅亡,就是不遠的「殷鑒」。從最好的可能判斷,毛澤東這個「功臣」也屬於上述兩種情況中的前一種。但現在有人不僅堅持要給毛澤東發「優惠券」,而且發的是無窮多,以至於他的功、罪「相抵」以後,還剩下很多用不完,於是遠不止有資格當一個「普通良民」,更有資格繼續當「偉大領袖」了。
我們現在的要求也不高,實事求「是」,一是要求把天安門廣場那個「紀念堂」拆了,二是在《中國歷史》中客觀公正地記述他的「主要事跡」,不再稱之為「偉大領袖」。此外,還特別希望防止今後有人亂學習他的榜樣,立了功以後再亂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