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文化 - 陶傑
台灣一個富家子,在夜店迷姦、偷拍女子,犯案多年事發,被判入獄三十年。
富家子在法庭爭辯:灌酒迷姦、春光偷拍,本來是夜店的「文化」。
我看了新聞大笑:富家子一點也沒有說錯,根據左膠學者,亂拋垃圾、隨地大小便和喧嘩吐痰,雖然在前殖民地香港,一概是犯法,但由大陸的強國人,不,中國人來做,都變成「香港文化中心」的「文化」,文化要多加「包容」,那麼夜店也有夜店的文化:醉酒、唱K、猜拳、喧鬧、男女之間講色情笑話,玩骰盅輸了的,脫衣服,一套文化系列,由日本新宿傳來台灣,再傳去香港和中國,「文化」得不得了。
去夜店的女人,不會是小學女教師、尼姑、修女,而屬於另一套文化符號:豪情、野性、敢愛敢恨,她們來夜店,通常了解夜店的文化是什麼,一定知道夜店不是教堂或香港的志蓮淨院,往往無所謂迷姦不迷姦,她們的低胸衫短裙子,是穿來取悅男人的,你不裝模作樣偷拍,反而不尊重她們的女權。
富家子的所謂「罪行」,在「文化論述」之中,有他的「文化行為文本」(Cultural Behavioral Context),只要對方年滿十八歲,而且在夜店,而不是在一所女子中學,該富家子的文化行為,應予包容。
不包容?你就是歧視台灣人了。在中國,類似行為,在暴富和貪腐的城市,夜夜都有多宗,這一切,根據學者,只是中國在現代化過程裏難免的問題,應該給予時間,慢慢讓中國改善。
吐痰文化、打尖文化、大小便文化、夜店誘姦偷拍文化。記住:文化是要包容的,包括第三世界伊拉克的恐怖份子殘殺俘虜婦孺──成吉思汗蒙古大軍西征,也是一條村一條村的滅族,蒙古人的文化,是這樣的。
這個台灣富家子的三十年牢獄,比中國的劉曉波判得還冤。
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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