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时的神奇判决书:妇女也能“鸡奸”
【核心提示】玉 树州法院有一张判决书竟判了183人。判决书这样写他们的“罪行”:“被告×××,解放前后一贯不务正业,品质极端恶劣,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607人,强 奸妇女51人,鸡奸305人,互相鸡奸30人。”原来这183人中有11个妇女,172个男人,把他们通奸(包括男女)、强奸、鸡奸、互相鸡奸累计统计起 来,得出那个总数,而不分每个人有多少这样的行为。
本文摘自:《老年生活报》2010年1月27日第6版,作者:佚名,原题:《公安部门“大跃进”的台前幕后》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波及各行各业,公安系统也不例外。原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尹曙生最近撰文记述了当年的情况。
闻风而动下达抓捕指标
公安部闻风而动,于1958年1月22日召集部分省市公安厅局长参加汇报会,讨论公安机关如何开展“大跃进”的问题,会上制订了《1958年公安工 作计划要点》。“要点”明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努力实现无15元以下的盗窃案,无10元以上损失的火灾,无较大群众性迷信活动,无赌博的‘四无’农业生产 合作社和无破坏事故、无百元以上盗窃案、无10元以上火灾的机关、企业、学校”。
贵州省公安厅积极响应,于1958年2月率先提出在全省开展“无火灾、无积案、无土匪、无盗窃、无骚乱、无烟毒流行、无赌博活动”的“七无”运动, 公安部立即发文,向全国公安机关推广贵州省的做法。于是,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响应。在“七无”的基础上,有些省开展“十无”、“几十无”、“百无”运 动。这些提法受到了当时中央主管政法工作领导的赞扬。
于是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制订捕人计划,下达捕人指标。捕人指标越来越大,从1958年到1960年很多地方捕人数超过1949年至1957年的总 和。安徽省1957年逮捕犯罪嫌疑人8000多人,而1958年中央下达的捕人指标是4。5万人,结果安徽省超额完成任务,全年逮捕了10万多人;到 1960年,3年共逮捕17。3万多人。
糊涂的抓捕
随着“大跃进”运动乱象的不断发生,毛泽东于 1958年底、1959年春,在郑州两次召开会议,主动纠左。公安部根据毛泽东的指示,要求公安机关执行“三少”政策,即“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要 比过去少”。所以1959年全国捕人拘留人大幅度减少。1960年全国公安机关为了贯彻庐山会议精神,反击右倾机会主义,反瞒产私分,层层揪“小彭德怀”,又大规模捕人、拘留人。拘捕人数这样大起大落,不是由社会治安状况决定的,完全是根据领导人的指示。
逮捕、拘留人时,不按任何程序办事,完全采取战争年代打仗和搞政治运动的办法,集中抓捕。很多被捕、被判刑的人,没有犯罪事实和材料,有的人甚至连 档案都没有;有的人被拘捕后死了,但是不知道死者姓什名谁;有的人被判了刑,但是没有出过庭,没有和法官见过面,稀里糊涂被送到劳改农场,由于没有档案, 成了劳改农场黑人黑户。青海省的浩门农场,就有800多个黑人黑户劳改犯,不知道为什么把这些人由东南沿海地区送来劳改。
公、检、法变一家
当时政法部门为了“大跃进”提出一句口号,作为公、检、法三家的行动准则:叫做“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在这个口号指导下,公、检、法三机关等于一个机关,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
由于公、检、法三家变成一家,被逮捕的人就一定会判刑。玉树州法院有一张判决书竟判了183人。判决书这样写他们的“罪行”:“被告×××,解放前 后一贯不务正业,品质极端恶劣,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607人,强奸妇女51人,鸡奸305人,互相鸡奸30人。”原来这183人中有11个妇女,172个 男人,把他们通奸(包括男女)、强奸、鸡奸、互相鸡奸累计统计起来,得出那个总数,而不分每个人有多少这样的行为。
还有一些无权捕押人犯的机关单位(如公社、大队、工地、企业、学校),甚至个别党委机关、个别负责人,也非法行使逮捕、拘留的权力或者滥用拘留、劳教、集训等手段,变相捕人、押人。
“无奈”的《宪法》
毛泽东在1958年8月21日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和刑法那一类法律,都不需要了。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会议,一年搞四次会,大跃进,就没有时间犯法!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中央政法领导小组马上写了一个报告,题目是《关于在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明确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
刘少奇看了这个总结报告有个批语,说:“这几年的政法工作的错误,主要是用处理敌我问题的办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用对付敌人的专政办法来处理自己 人的问题、处理劳动人民的问题,这是个根本错误。”刘少奇对政法工作错误性质的批语一针见血。但是他没有明确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按法律办事是错误发生的 根本原因。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红卫兵斗争刘少奇时,一次他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受宪法保护。可是红卫兵却根本没有法律概念,在宪法和法律被践踏殆尽的情况下,宪法和法律已经不能保护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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