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9日星期六

蘋果日報- 【香江不平這處鳴】特區司法制度的「初心」(李柱銘)

蘋果日報- 【香江不平這處鳴】特區司法制度的「初心」(李柱銘)

【香江不平這處鳴】特區司法制度的「初心」(李柱銘)


懇請中共「治港者」不要再無理地對香港法制說三道四!

上月十一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公開表示:「香港法院目前面對的挑戰,是前所未有的,……社會上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呈兩極化。」

但最大挑戰明顯是來自中共「治港者」。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日前接受雜誌訪問,指參與佔中和旺角暴亂的人,如「得不到依法應有的懲罰」,「人們對法治就不會那麼敬畏了」,希望司法機構「思考和重視」此問題。

對於「治港者」此等評論,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反駁說:「國內嘅學者、官員,或者一般政治、法律體系權威人士,對香港法制同政治體制說三道四,如批評我們嘅法官、批評我們嘅終審庭結構,說什麼外國法官來審我們中國特區底下嘅案件,咁又屬唔屬於侵犯咗一國兩制?」

「治港者」很明顯不了解鄧小平一國兩制的「初心」,故此即使早已在《基本法》定下的司法制度,也覺得有問題。事實上,特區沿用普通法法制、把終審法院設在特區,以及邀請外國法官參與審訊,都是筆者所爭取的。先是在八三年,新華社副社長李儲文來訪我的辦公室時,我向他介紹香港的法制,及後又與他參觀香港的法庭,他便跟我說:「將來香港一定要繼續採用普通法,因為大陸的法制與香港的截然不同。九七年,國家在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應該讓香港維持原有的法制,沿用本身的法律。」

其後,同在八三年,筆者在一個晚宴前,向新華社另一位副社長李菊生提出九七後終審法院的建議。我先問他:「如香港終審法院設在北京的話,那麼法官、大律師和法律書籍該從何而來?」他回答:「當然是香港。」我便提議:「為了方便有關人士,與其把終審法院設在北京,可否設在香港呢?」他即時爽快地答允了。

筆者接着跟他討論香港終審法院法官人選的問題,提出「從外國投資者的角度看,今天如果他牽涉入刑事或民事訴訟,他對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有信心。何況,最終還可上訴至樞密院,而他肯定樞密院內德高望重的法官會作出公平的裁決,並不會受到香港或英國政府的影響。但到九七年,香港成為國家的一部分後,鑑於內地的法治……」李菊生即時眉頭一皺,沉着臉插嘴道:「行了,你不用跟我說內地的法治……」我於是建議:「希望能有三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與兩位本地法官,一同參加終審法院的審判。這樣,外國投資者便可放心繼續在港投資。」他即時表示認同。

李儲文與李菊生對香港法制的肯定,在八四年簽訂的《聯合聲明》清楚列明。《聯合聲明》第三條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另於附件一進一步說明,除與《基本法》相牴觸外,保留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而且「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這分別是後來《基本法》的第八條及第八十二條。可惜,中英兩國後來作出秘密協議,因而在制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時,限制外國法官最多只可有一位。但特區成立以來,終審法院每宗案件,都有外國法官參與審理。

如今的「治港者」明顯期望香港法官跟內地法官一般,緊遵黨的意旨判案,所以才會對香港法院的裁決說三道四。然而,如果在港有人因政治考慮而被嚴懲,肯定是嚴重違背了法治精神。正如馬道立所強調:「法院的行事方式——即法律問題和爭議,只透過引用法律及其精神來解決;除此以外,別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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