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星期二
盧峯: 「惡搞」自由不容剝奪
香港還沒有產生像安迪華荷( Andy Warhol)般的藝術家,甚至未有合適的土壤培育出一個半個安迪華荷。香港有的是可以把安迪華荷送進監牢的惡法,香港有的是可以令安迪華荷之類的藝術家永遠消失的牢籠。
說的是被網民、文化人、創作人狠批的「網絡 23條」惡法,說的是那條特區政府力爭在本立法年度前完成的《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自從特區政府提出條例草案以來,網上世界固然大力反對,重視言論自由珍惜言論空間的團體及市民同樣群起聲討。對他們來說,新法例名義上是要保護創作人,實質上只是為版權收費組織謀取巨利開路。更糟的是法例將大大收窄網上的言論及表達自由空間,令不管是創作人或一般網民提心吊膽,被迫噤聲及放棄「二次創作」或惡搞。我們認為,網民及創作人的憂慮絕不是過慮,而是有根有據,合情合理的。立法會議員理應充份諮詢,澄清疑慮,消除法例的殺傷力再進行立法,以免令生氣勃勃,創意爆棚的網上世界變成一片死寂,以免香港的言論空間變得比金絲雀籠還要小。
事實上政府的立法建議相當嚴苛。根據有關建議,市民、網民或創作人在網上「惡搞」的作品例如改圖、改歌詞、改影片片段……等都可能被視為侵權行為,都可能是刑事罪行,被政府檢控,罰款及坐牢。換言之,前一陣子特首選舉期間那些利用電影海報、劇集片段、名畫挖苦嘲諷唐英年、梁振英的作品都有可能被視為違法,作者則被追究刑事責任。面對這樣的威脅,網民、市民在「惡搞」或「二次創作」前怎會不多想幾遍,甚至乾脆放棄創作以避禍呢?香港的創作言論空間,怎會不因此而大幅收窄呢?
更可怕的是,新法例不僅追究二次創作的網民,把有關創作在網上跟他分享同樣可能會墮入法網。例如有其他人在網民的 facebook、 Twitter、微博、網誌發表被視為侵權的物品的話,有關網民也有可能受牽連,與侵權者同罪。這樣下來,「惡搞」或二次創作成了類似封建時代株連九族的大罪,不單創作的人受罰,轉發的人受罰,甚至無辜在 facebook接收了的人也將受罰。還有比這更不合理、更荒謬的立法建議嗎?
其實,「惡搞」、二次創作或把作品改編本身也是創作的一種,有的時候它們的藝術人文價值可以跟原創作品相提並論,若是安迪華荷之類的高手更可以青出於藍,化腐朽為神奇。即使是一般市民、網民也時有神來之筆,用「惡搞」揭破政客官員的虛偽嘴臉,教看的萬千民眾拍手叫好。曾特首搞政改時的「起錨」口號被改成「超錯」就是很好的例子。即使特區政府認為有需要保護原創作品,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把「惡搞」或二次創作列入豁免範圍,讓法例在保護產權之餘也不至於窒礙創作自由與空間。
隨着中聯辦越來越高調干預香港事務,隨着政治經濟利益勾結越來越嚴重,香港市民發聲的空間與機會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假若連網上世界也變成鳥籠,連「惡搞」也成了刑事罪行,市民將會失去最後的一支咪,將會變得有口難言,有寃無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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