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覆核 梁游再敗 上訴庭照單全收人大釋法
【本報訊】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因拒絕宣誓,遭高等法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但高院表明判決不受審訊期間的人大釋法影響。二人上周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本港法院自1997年開始已受釋法約束,全面採納本月7日的人大釋法,該次釋法解除《基本法》104條的疑團,說明不按規定宣誓,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但指只有法庭有權力及責任裁決議員的宣誓是否履行憲法規定,最終駁回二人上訴。梁、游表示會積極考慮上訴至終審法院。
記者:黃幗慧
■宣誓覆核案上訴遭駁回的游蕙禎及梁頌恆,昨稱積極考慮上訴至終院。何家達攝
梁頌恆和游蕙禎昨在上訴庭頒下判詞後見記者,梁認為上訴庭昨日的判詞與原訟庭的判詞有根本分別,「原訟庭話畀我哋聽,成個判決係唔關釋法事,(昨日)我哋所得嘅資訊係完全唔同」。單是3頁的中文判詞撮要,已7次提及釋法。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僅法庭可裁決宣誓是否合法梁頌恆續表示,就人大的釋法內容屬釋法或修法、及釋法有否追溯力,上訴庭的判詞都沒有清楚說明,他們和律師會研究以甚麼理據提出上訴。但是他擔心上訴至終審法院時,若終院遇到不能解釋的法律問題,或會導致終院尋求人大釋法,故法律團隊會研究如何避免這情況。
由於涉及大額訟費,梁頌恆和游蕙禎已經有心理準備破產。上訴庭原已預留今日聽取敗訴方上訴的許何申請,但梁表示太倉促,故已去信上訴庭表示保留上訴權,梁希望一、兩天內做到是否上訴決定。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指出,《基本法》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可凌駕立法會。張官指人大在本月7日就《基本法》104條有關宣誓要求的釋法內容,解除了涉及104條的疑團,說明104條要求宣誓要真誠莊重,拒絕宣誓即自動喪失資格。釋法續指監誓人的重要行政責任是確保宣誓是適當及有效,若果議員拒絕宣誓,監誓人須堅拒為對方再次監誓。
至於裁決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司法權力在法庭,而非監誓人。若監誓人出錯,法庭不能坐視不理,而且本案涉及憲法問題,法庭有司法權去處理。張官確定梁、游二人是做出故意行為拒絕宣誓,二人難以辯解,按釋法內容,二人已自動喪失議員資格,議席隨即懸空。但判詞指監誓人對宣誓的看法可具證據價值,但對法院沒有約束力。
表示釋法適用於所有案件張官指,釋法只是解釋104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而《基本法》的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適用於所有案件,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對於梁一方質疑人大釋法實為修法,張官指內地實行大陸法法制,香港則實行普通法法制,故本港沒有證據指人大的釋法內容是超越了釋法的範圍。
另雖《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發言可免受法律追究,但基於104條的重要性,故張官認為起草《基本法》時,起草人沒有意思令宣誓也受豁免。
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致駁回梁、游上訴,維持原審法官區慶祥取消二人議員資格的決定,並下令二人需向政府一方支付訟費。建制派均歡迎上訴庭的判決,當中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認為判詞確認人大釋法的權力及效力,而葛珮帆則指二人做得出就要承擔後果,形容上訴都只是「死撐」。
案件編號:CACV224-2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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