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放蛇控6分店 富臨鯰魚充石斑
【本報訊】88元食石斑?海關去年7月及今年3月多次向富臨集團放蛇,在富臨全港多間分店購買「粟米石斑塊」,化驗後懷疑富臨將鯰魚當石斑售賣。海關控告6間分店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案件昨提堂,辯方稱欲以「承諾」代替檢控,不留案底。記者昨以顧客身份到涉案分店,發現餐牌已轉成「粟米魚塊」,但有經理仍稱是「石斑」,後來經侍應提醒後改口「魚囉」。有律師指,若最終驗出魚塊無石斑,口頭要約也屬違法。
記者:歐陽聯發 羅日昇 黃幗慧 鄭大康
富臨皇宮北角英皇道分店
本報就何時開始用鯰魚當石斑、現時食材是石斑還是鯰魚向富臨查詢,發言人僅表示「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集團對事件不便評論」。
餐牌改魚塊 經理堅稱石斑
涉案富臨分店位於荃灣、屯門、沙田、葵涌、旺角及北角,它們以「富臨漁港」、「富臨皇宮」及「富臨酒家」等名稱經營。記者昨以顧客身份光顧涉案葵涌富臨酒家,發現餐牌已轉成「粟米魚塊」,售價88元。經理說改名「因為有單官司吖嘛,費事畀人捉字蝨啦」。被問到菜式由石斑塊「降級」至「魚塊」,會否相應減價,經理說「咪又係果啲魚。咩魚?石斑囉!」有侍應聽到對話,捉着經理「咬耳仔」,經理立即改口稱「唔知喎,魚囉」。
記者亦到富臨皇宮北角英皇道分店,擬外賣一盒粟米石斑飯,女收銀員指不賣碟頭飯,只可選擇炒飯、炒粉麵或小菜。記者要求外賣粟米斑塊,但餐牌上只得88元的小菜粟米魚塊,女收銀員回應「都係斑塊嚟,都係一樣嘅」,記者再問:「魚塊同斑塊一樣?粟米魚塊同粟米斑塊都係88蚊同價?」收銀員回應:「係呀!」但餐牌白紙黑字寫的是魚塊,收銀員不耐煩道:「係斑塊嚟嘅,呢期唔知做乜嘢(轉咗)魚塊之嘛。」外賣收據亦是粟米魚塊。
據官方網站資料,富臨集團旗下至少17個以不同品牌經營食肆,共83間分店遍佈全港,主打菜式包括粵菜、火鍋及韓燒等,較知名的有富臨漁港、富臨酒家、陶源酒家、炑八韓烤等。本案6間分店被控「供應或要約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指它們於去年7月18日、7月26日及今年3月9日,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標籤,即虛假地聲稱商品為石斑,荃灣及屯門的兩間分店涉兩度犯案。
記者昨晚到富臨皇宮北角英皇道分店,女收銀員指88元的粟米魚塊是斑塊,而外賣收據列明是粟米魚塊。
辯方提出以「承諾」免卻起訴
代表律師申請暫時毋須答辯,透露有意向律政司申請以「承諾(undertaking)」的方式取代傳票控告,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0日於西九法院再訊。《商品說明條例》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據了解,關員外賣「粟米石斑塊」化驗後,發現「石斑」其實是鯰魚,而辯方提出以「承諾」免卻被起訴較少見。
按該例第30L條,海關可在徵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後,接受被告作出的書面承諾作為案件的處理方法。大律師陸偉雄解釋,被告需要作出書面陳詞,用理據說服海關他們不會再犯,有何預防措施,海關亦會列明條件要求被告遵守,例如改餐牌、加強培訓。該例列明,若海關發現被告違反承諾條款,可不再接受該承諾,就同一事件再次提出檢控。
案件編號:WKS37398-40、KCS38708、STS8771、TMS15253、54、ESS49366/17
市民識唔識分?
馮小姐:
「粟米石斑飯用嘅應該係冰鮮魚,咁平,唔會係石斑。」
李小姐:
「食過粟米斑腩飯,但冇諗過內裏係乜嘢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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