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星期一

从王宝森情妇“梅开二度”看性腐败的司法空白 - 依法治市综合网

 

从王宝森情妇“梅开二度”看性腐败的司法空白

2006-03-02 23:17:24

    来源http://bbs.xilu.com/CGI/viewbbs/chayfh/86303.html
  上海的《报刊文摘》于今年2月17日披露了一位“职业情人”赵丽红的两次凭色相先后搞定2名高级贪官从事性腐败的“成功之路”,颇发人深思,由此,我想谈谈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忽视了对性腐败罪的惩处。
  原来,这位貌美的“狐狸精”赵丽红,当年曾凭借自己的色相俘获过京城的腐败分子王宝森,王宝森将她“藏娇”于自己寻欢作乐的专用巢穴,并送了一辆保时捷高级轿给她专用,两人过了一阵纸醉金迷的腐朽生活。后来王宝森因自杀而案发,赵丽红也被关了起来。但不久,司法部门却没有以任何罪名惩处赵丽红,她无罪释放后竟能取得某模特公司经理职务。很快,凭色相又“捕获”一名“猎物”: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赵安歌。赵安歌明知此“狐狸精”乃当年王宝森之“二奶”,但赵丽红一番在处理权贵们关系上“吃亏上当”的花言巧语,竟让赵安歌更加“怜香惜玉”,很快便跌入赵丽红的“温柔之乡”。当然,赵丽红是不会让赵安歌吃“免费香歺”的,1998年,赵丽红为她的“香港朋友”从赵安歌处讨得一笔巨额贷款,而“香港老板”便在赵丽红身上花去20万元港币作为报答。此后,在赵丽红的精心策划下,赵安歌腐败逐步升级,成为金融界的巨贪。赵安歌案发后领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赵丽红却抢在出事前背着赵安歌将获取的巨额赃款转移出境,自己连人也潜逃美国。
  纵观这名“职业情人”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她在已经犯过一次案以后,竟能奇迹般“站起来”,又猎获得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这样的金融高官,并且这一次干得更“漂亮”,不仅“收获”颇丰,还能逃脱惩罚,这堪称当代奇观之一。在此,我们也不得不“佩服”赵丽红将自己这一“狐狸精级”天赐肉体资本的“开发”,已经运用发挥到了极致的程度。对于赵丽红这样的女人,人们去发出谴责她“以色相引诱拉高官下水”之类的声音,就无异于与虎谋皮了,因为这类女人本来就是干这一行的嘛,她不仅有“色相意识”,又有“运作资本”,凭什乡让她收手?不过,阻止或防范赵丽红这样的“职业色相杀手”,尤其是防止她们在初次作案暴露后再第二次或多次去当“猎手”捕猎腐败高官,应当是可能的。以赵丽红而言,实际上第一次在王宝森案中,她就已经是腐败分子的共犯,人们很难相信她会不在枕边为王宝森搞腐败献计献策,王宝森给她搞车搞钱供她分享,其性质与分赃何异?但是,当年司法机关却放过了她,而且放出去后又并未对她紧紧盯住,终于使她又“猎获”成功。我以为,当年司法部门在这里有一个误区:将赵丽红的性腐败罪行错误地放在了男女性关系的道德层面去考量,而不是将赵丽红与王宝森之间的性腐败放在犯罪层面去考量,从而使她轻易逃过了法律的惩处。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即性腐败罪究竟能否成立和要不要予以追究?
  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婚外性关系的处理,除强奸行为和卖淫嫖娼仍纳入刑事案追究的范围之外,凡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都归入道德批评的层面进行处置,不再给予法律追究,彻底摈弃了过去把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作“腐化罪”进行界定的处置办法,这对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给社会营造宽松环境当然很有意义。但是,这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即在审理官员的腐败案中,每当碰到性关系问题时,便也都避开了,实际上是在免除或减弱对腐败分子的性占有罪和他们的性伴侣的“腐败共罪”的清算。例如:对性占有罪未予清算的例子是湖北张二江案,此人利用权力对女性进行疯狂占有,可算得上是数额“特别巨大”,据说达108名。但这个腐败分子最后在量刑时,那108件性占有犯罪事实在量刑时竟未列入罪证考虑范围。因性腐败而发生的“共罪”未予追究的例子也很多,成克杰案中的李平就是一例,在成克杰贪污巨额公款的罪行中,实际上李平亦是与成克杰一样的犯罪主体,但成克杰被判了死刑,而李平则获刑就轻多了。同样的案例也体现在刘方仁案等处理上。而在这些既有经济腐败又有性腐败问题的大量案件中,现时的大量司法实践却总是只惩处经济腐败,性腐败中的男女双方在这方面的“性罪”则被根本排除在外。其实,在大量的权势者腐败案中,性腐败与经济腐败是“有机地”粘合在一起的,其程度达到水乳交融,而不是油和水的关系,在查处时,性腐败罪不应该被剝离开,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腐败案中的性腐败罪往往能诱发或实际主导着经济腐败罪行,它对社会的危害并不亚于经济腐败。当然,司法机关没有同时惩处权力者腐败案中的性腐败,不是因为疏忽或主观故意,而是法律上仍处于空白点,也就是说,是无律条可依。鉴于此,目前比较急廹的问题,需要尽快为惩处性腐败罪立法。这中间需越过两个障碍:一是认为性腐败中的权力者“主导方”所搞的性占有或性交易行为仅是“生活不检点”,是道德层面问题,婚外恋、婚外情人关系,而不是罪的问题。二是对性腐败的界定问题,认为权力者对下属或他人纯粹的性占有,与有经济腐败夹杂其间的腐败性质不同,前者是品质问题,而后者则可以以经济腐败来“代惩”。其实,这些都是没有看到性腐败问题的本质和其社会危害性所致。
  我认为,我们应当列入司法追究的性腐败罪,是指主导性关系的是权力因素而非感情因素,亦即性腐败罪行为中的主体有一方是权力者,另一方则可能是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性贿赂者或性交易者,也可能是因惧怕性侵占者的权势而被迫接受占有的弱势方。但这两种性腐败都有一个永远不变的前提条件,就是权力和势力。因此,性腐败也可以称之为性与权力结合的腐败行为。一般它的表现形态有三种:
  第一种,是纯粹的性占有,是一种像对他人财物占有那样的另一种侵占,不过前者是对肉体的占有(或玩弄),后者是把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权力者在占有别人的性权利时,自己并不需要物质上的付出,甚至被侵占者往往什么物质的利益也得不到。当然,性占有中双方一般都并没有感情的因素,侵占者一方完全凭借权势,湖北发生的张二江案中张二江对许多被害女性的性占有,实际上就是这一类性腐败。
  第二种,是性贿赂,即性腐败中非权势方为达到自己某种目的,以通过向权力者提供性服务作为贿赂、腐蚀对方的手段,最后完成让社会公权力为自己服务的目的。在这类犯罪行为中,性贿赂者实际上在驱使权势者犯罪的同时,自己也完成了犯罪,因此可以说,这类腐败案中的性腐败本身就是有罪的,是完成全部腐败犯罪过程中的第一步。本文开头提到的“狐狸精级”的职业情人赵丽红的性腐败罪就属于这一类。
  第三种,是性腐败基础上的共同经济腐败,如我们常常见到的贪官与情妇、“二奶”共同策划、实施搞经济腐败,而其中双方能结合起来狼狽为奸的纽带,不仅仅是利益,而是双方牢固的性关系,而这类案件中的性腐败行为,难道其本身还不是罪恶吗?
  惩处上述三种性腐败,其惩处的主体也应该不同。第一种性占有腐败罪,犯罪主体是权势者一方,是凭借权力迫使被占有者就范的,而往往不是被侵犯者的主观自愿意志,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强奸,虽然看似进行过程中没有暴力,但这暴力实际是一种“潜暴力”,即假如不肯被占有,就会有各种报复(包括不同形式的有形暴力和冷暴力)。所以,权势占有的性腐败,实际上是对人权的恶劣侵犯和对人的自由意志的摧残,既是肉体的,也是心理的侵犯,应当对侵犯主体即权力者一方予以刑事惩处,而被侵犯者是受害方,他们不仅不该负罪责,而且还有权获得精神赔偿。在张二江一案中,贪官张二江奸占上百名妇女,而这一性腐败罪未列入量刑考较,这是法律对人权的蔑视,是以经济腐败罪责替代了对性腐败罪的追究,这对那些受害妇女很不公道。对第二种和第三种性腐败罪,只要实施腐败的双方是共同策划共同犯罪,就应在量刑上一视同仁,并且既追究经济腐败罪,也追究性腐败罪。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当初在查处王宝森案时,如果把王宝森和赵丽红的性腐败罪一并查处,并按王宝森共犯对赵丽红量刑,也许后来赵丽红就难以再东山再起了。
  性腐败罪是一个不应被忽视的司法问题,从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大量案子看,“无贪官不沾色”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和严重的社会问题,绝大部分贪官背后都有发生婚外性关系的女人,而其中极少是有感情基础的真正的“纯粹情人”。性腐败问题所引起的恶劣影响和后果决不可小觑,将性腐败罪列入司法查处的范围,实在不能再拖下去了,一方面,它可能抑制越来越蔓延开来的权势者的性腐败行为,使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的人权得到维护;同时,也有利于抑制由此而带来的经济腐败、用人腐败、司法腐败及其他的各类腐败。
  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我们希望,在立法惩治性腐败罪方面,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在这方面能开始有所动作,尽管进入起草方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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