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 古德明
一月八日報載:「香港鐵路主席馬時亨發表嚴正聲明,說『馬時亨與某報業集團主事人有政治圖謀』的謠言純為杜撰,對造謠者保留法律追究權利。」今天,香港的新聞報道,和大陸越來越相似。英治時代,新聞報道之中,「聲明」之前絕對不會加上「嚴正」這樣毫無事實根據的形容詞。
而馬時亨所謂「保留法律追究權利」,當然也是下流的現代漢語。
《夷堅支戊》卷五載:南宋年間,明州有個夏主簿,遭富民林氏以及貪吏構陷,無辜入獄,出獄而死,死前說:「我抱冤以栍,將力訴於地獄。」不久,誣陷他的八人一一暴斃。中國人不會說什麼「我保留在地獄追究的權利」。
「保留法律追究權利」,無非英文to reserve the right to pursue legal action的方塊字寫法。例如:"I reserve all rights to pursue legal action against the Macao Times for libelling me," he said。這一句,現代漢語會翻譯如下:「他說:『我被《澳門時報》誹謗,現保留法律追究權利。』」中文翻譯則簡潔得多:「他說:『我被《澳門時報》誹謗,或會訴諸法庭。』」英文所謂「保留權利」,無非「或會(做某事)」的意思。而事實上,即使不聲明「保留權利」,那權利也不會消失。所以,那樣的話,中國人從來不會說。
但現代漢語人不向西方學舌,怎麼顯得他們有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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