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的形容詞 - 古德明
十一月七日,中共「解釋」《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加了兩個形容詞,從此香港立法會議員,中共就可以隨意罷免。
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說:「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這條例本來很清楚,但是,中共現在把「必須依法宣誓」強行解釋作「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於是,只要當權者高興,就可藉詞「某某宣誓不真誠、不莊重」,褫奪民選議員就職資格。畢竟「真誠」、「莊重」之為物,沒有繩尺可以規度。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梁振英向胡錦濤宣誓就任行政長官,說會「遵守法律,廉潔奉公」,那是真誠莊重,還是發誓當作兒戲?他秘密收受的澳洲財團巨款,以及違法改建的居所,可以說明一切。而梁振英現在竟然指摘一些民選議員「就職宣誓不真誠,不莊重」。
中共以形容詞欺港人的另一例子,見《基本法》第二條:「香港實行高度自治。」按「高度」無非英文highly的漢字寫法,不是中文詞語,這也罷了,但一加上這形容詞,「自治」就慘遭閹割。於是,二零一四年三月,中共人大常務委員長張德江說:「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中央不是什麼都不能管。」現在,他們更是什麼都管。中共向來不說「外交、防務以外,香港自治」,卻說「香港高度自治」,是早已埋下食言的伏筆。
政治語言多詐,形容詞充斥者尤其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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