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星期一

中共量身定制的「嫖宿幼女罪」

 

中共量身定制的「嫖宿幼女罪」

(大陸)嚴家偉

  受害幼女背上「妓女」「罪名」

  俗話說「天下之大無奇不有」,而今在我天朝,更是只有我輩太笨想不到的,沒有人家幹不出來的怪事。一、兩年前發生了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的官員與富商對尚未滿十四歲的年幼女生進行性侵犯的事件。近日浙江永康又發生大規模姦淫幼年處女學生事件,更涉及多名所謂「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以及被譽為精英與成功人士的企業家,這已經令人震驚了。然而更駭人聽聞的是中共河南永城市市委常務副秘書長、兼該市「四城聯創」運動主要負責人,還兼任永城職業學院語言文化系教師,多次被評為「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的李新功近日被媒體揭出已姦淫十餘名未成年少女。受害者均是在校女生,都在十二、三歲左右,最小一名才十一歲!這位優秀的共產黨員甚至放出「豪言」:非處女不要!據報道,這個禽獸不如的傢伙,冷血、殘忍、變態,完全喪失了人性。據一名不到十二歲的受害女童哭訴,她被李新功連哄帶騙,強拉進車裡,在後座上將她的衣服扒光,進行強暴時,李新功還用手機拍下過程及她下體血流不止的照片。據稱有的受害女童哭求:「我才十三歲,叔叔別這樣呀!」可是沒用。畜牲能聽得懂人話麼?

  這些中共官員的無恥與兇殘,受害幼女的慘狀與無助,已令人心碎、窒息。然而更令人震驚和無語的是,這些受害的幼女,還將終身背上當過「妓女」的「罪名」。原來按照中共一九九七年制定的「刑法修正案」相關中共官員並不會按強姦罪給予治罪,而是由「我黨」另行給他們制定好的一個「罪名」,叫「嫖宿幼女罪」去加以處理。也就是說這些中共官員,並不是強姦犯。他們只是去「嫖宿」了一些還未成年的幼「娼」而已!

  根據中共官方一九九八年修訂的《新華字典》三八二頁上對「嫖」的定義是:「指玩弄妓女的墮落行為」。於是我們的人民公僕官員們,在黨的這麼一條被網民戲稱為「專門為官員量身定制的法律」──「嫖宿幼女罪」的「關懷」下,他們便脫「強姦罪」為「嫖娼」罪。眾所周知嫖宿妓女僅是一種道德上的瑕疵,還不能算作犯罪行為,當然更不是強姦重罪。這對於「我黨」的公僕們來說,自然堪稱皇恩浩蕩。但對於那些無辜受害、可憐無助的幼女學生們,則是在她們的傷口上撒鹽,往清白之軀上潑污水,甚至像《水滸傳》中的林沖一樣被高俅在面部打上「賊配軍」的金印。她們一輩子都會有人在其背後指指點點,蜚短流長。如此無辜受害,不是她們本身有任何過失,而是「我黨」制定的為了替權勢者與富人卸罪的惡法造成的。請問公道何在?天理何存?!

  中國特色的「嫖宿幼女罪」

  筆者雖然孤陋寡聞,也早就知道,任何國家的法律都要特別保護未成年人這個弱者群體的權利。因此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法律對成年男子與未成年的幼女發生的性行為,一律視為強姦。原因就在於未成年的幼女還並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因而不擁有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意志」,所以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即視為強姦。這就好比某人趁一個孩子的家人不在家的時候,用一包糖果便換走了他家的電腦,這種行為,法律絕不承認你們是以物換物的「交易」,而只能是一種欺詐行為,此乃同一個道理。故有的民主法治國家,把界定「幼女」的年齡提高到十六歲。凡與十六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的成年男子,均被定為強姦重罪。而中國在刑法中也明確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刑法中更有規定,姦淫幼女多人的最高可判死刑。可是一九九七年中共官方操縱其手中的橡皮圖章──「人大」,竟然通過所謂修改刑法搞出了這麼一個不倫不類的「嫖宿幼女罪」,不僅與刑法的姦淫幼女即是強姦罪相矛盾,又自成單一行的法律條文。其用意顯然是為了開脫某些權勢者與富人而特設的「但書」條款,以使這些權勢者、富人可重罪變成輕罪,長刑變短刑。這充分體現出的是官權對人權與法制的「強姦」。這就無異於確認了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也擁有性行為的支配權,同時也無異於將被強姦的幼女,改個名稱叫「嫖宿」,便視為「妓女」。這是何等的荒唐,何等的霸道;既是中國人權的災難,更是中國立法上的恥辱。

  在中國,孩子常被叫作「祖國的花朵」,持別在每年六一兒童節前後,更是高唱入雲,說的比唱的還好聽。然而在權勢者與富人的利益面前,這些可憐的「花朵」比路旁的雜草也不如,任憑官權、富豪踐踏,以致某些中共體制內的人都看不下去了。二○一二年三月,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公開表示設置「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可是在當今這個官權至高,金錢至上,物欲橫流的中國大陸,這樣的呼聲早被邊緣化,更不會為當局重視採納。語云「管中窺豹,可見一斑」,此事大概就是中國特色的人權狀況一個縮影吧!

動向雜誌第3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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