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承諾皆被扭曲
《基本法》在1990年頒佈後,由於香港市民乃至國際社會尚未完全放心,魯平曾經代表中央闡述對《基本法》有關香港民主發展的安排,也代表中央作出對港人的承諾。當年的這些理解和承諾,如今都將隨着他的逝世而灰飛煙滅。
1993年3月18日,《人民日報》海外版頭版發表魯平的長篇文章,對香港立法機關第三屆以後組成進行解說,他明確表示,2008年之後,「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只要有三分二立法會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就可以,不必要中央同意」。
魯平這個表白亦獲得中國外交部認同。1994年2月28日外交部披露當時中英談判的信件,當中引述「英方問中方能否保證2007年後香港有普選」,中方回答說:「中央不用保證,因為這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會由特區作主。」(見《人民日報》1994年3月1日)。
為對國際社會宣傳,這個表述亦被繙譯、刊登在英文《中國日報》上:「With regard to election of all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AR by universal suffrage after2007,......It is a question to be decided by the Hong Kong SAR itself and it needs no guarantee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這番承諾雖然只涉及立法會而非行政長官選舉,但其精神(即立法原意)同去年人大8.31決定比,確是大異其趣。魯平這番話當然是有所本,因為這的確是當年《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當年他出任基本法草委會副秘書長,如此形容制定該法時的慎重性。
魯平曾說:「每一條文從草擬到成形,均經過小組會多次討論,獲得小組三分之二委員的通過,提交大會討論後也需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寫入草案。」(見《魯平——口述香港回歸》)
他在接受鳳凰衛視訪問時又指,《基本法》的制定十分嚴格:「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共有59名委員,其中內地委員36人,香港委員23人,為充份反映香港委員的意見,規定《基本法》必須獲得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整個《基本法》160項條款逐條列出,逐一通過,每條都要獲得三分之二的多數……經過反覆討論、修改、審議、數易其稿。」(見曹景行專訪:「魯平細述香港回歸前世今生」2007年7月12日)。
由此可見,《基本法》對香港普選的定義和實現普選的路徑,是很明確的,魯平對此應最有發言權。當年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項淳一(負責《基本法》的正式立法工作)在《文匯報》出版的《基本法的誕生》一書中也說,《基本法》政制「只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頭十年的發展,將來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情……由香港人自己去完善」。
遺憾的是,這些莊嚴的承諾如今北京當局都不提了,而親口對香港人作出這些莊嚴承諾的人,包括項淳一和魯平,也相繼乘鶴西去。我們在哀悼魯平的同時,也忍不住想說一句:魯平先生欠香港、也欠歷史一個公道,他本應把《基本法》當年的立法原意原原本本說出,並以當年立法時的嚴謹態度,捍衞《基本法》免受權力的扭曲性解讀。
Z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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