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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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郭美美“微博肇事”的法理之辩

2011年07月02日 09:14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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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年轻貌美、大胆炫富的“90后”,一个是广受诟病、中国最大的慈善团体,当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因微博的信息纽带联结在一起,所能产生的网络舆情风暴席卷了无数围观的目光。毫无疑问,这是一起网络公共事件。

但是,这不单是一起网络公共事件,也是一起法律事件。现代社会,人类构筑的公共生活早已无法脱离法律规则的规约,某个领域的公共事件最终进入法律途径,或被放置法律的案台上评判审读,或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化解,都不失为法治昌盛的一个佐证。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红十字会就像一个受伤害的无辜者,选择法律途径维权,将部分围观的注意力转移至执法领域,也恰好迎合了民众期许法律权威的心理。

所以在我看来,中国红十字会借力于法的主要目的,与其说是维护自己的权益,毋宁说是为了化解这场网络危机。因为作为一个虚拟的“人”,中国红十字会完全可以通过民事上的侵权之诉来主张权利,但是它舍弃私权纠纷处理规则,而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企图借助公权力量来达到维护自我的目的,显然并非法治社会的常态路径。

既然公安机关已立案,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从法律上分析郭美美此次“微博肇事”的性质,这是寻求法律处理对策的基本前提。郭美美的“肇事”正在于她公开宣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于她涉嫌伪造身份公开炫富,引发了网民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广泛质疑,因而就面临一个法律上的责任追究。

首先假定郭美美的确不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其行为就构成违法,因为她虚构了事实,给他人带来了名誉上的损害。但是这种违法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衡量。目前可以援引的法律条款,一个是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再一个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前者可以动刑,后者予以拘留和罚款。

用郭美美的“微博肇事”来套用,虽有信息表明其捏造事实,但“诽谤”显然证据不足,更无情节严重之说,因为目前造成中国红十字会深陷信任危机的主因是公众基于以往红十字会的一系列危机事件所作的常识性判断。而就后一个法律条文而言,判断的核心要素是“扰乱公共秩序”,郭美美“微博肇事”确实引起网络热议,但截至目前,我们并未发现有什么公共秩序被扰乱。

不难看出,虽然中国红十字会受到了明显的损害,即便郭美美真的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要想对其动用刑罚或行政处罚,目前还缺乏足够证据,关键的问题都还没有基本的证据佐证。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合乎法治理性的追责路径,应当是寻求私权抗诉私权,即红十字会若认为郭美美虚构事实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可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哪一种法律上的责任追究,都必须以基本的事实真相为基础。到目前为止,对包括笔者在内的普通民众而言,真正奢侈的仍旧还是真相。如果没有真相,如果只是把郭美美当做一个牺牲品,简单地责任追究掩盖住真相,这不仅是执法机关的失职,更是法律介入公共事件的失效。

因此,如同卷入其中的红十字会需要一场阳光革命一样,法律调查也需要透明,公权力部门不介入则已,若介入必以获得事实真相为依归。如果为了平息一时的舆论质疑,挽救红十字会公信力,执法机关就放弃彻查真相,那将不仅是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更是整个社会的法律危机。

当然,当“郭美美事件”演变成“郭美美案件”,“微博肇事”也给广大网民提供了一个理性表达的普法契机。伴随着网络资讯平台的不断开发与使用,我们在享受畅通快捷自由表达的同时,也应当坚守住个人自由的疆界。这其中,法律应当成为我们共同遵守和信赖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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