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

温州"家电大王"郑珠菊二审维持原判获刑19年-法制网

 

非法经营承兑汇票7.7亿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5亿

温州"家电大王"郑珠菊二审维持原判获刑19年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06-17 17:04:49

  法制网温州6月17日电 记者陈东升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获悉,2012年轰动全国的温州“家电大王”郑珠菊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郑祥刚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二审日前有了结果,温州中院维持了该院的一审判决。

  郑珠菊,女,50岁,温州龙湾人,龙湾“百乐家电”老板。

  郑祥刚,男,70岁,郑珠菊父亲,替郑珠菊记录账目。

  龙湾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被告人郑珠菊在其经营的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百乐家电店里,收受被害人王某、项某等107人的承兑汇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承兑汇票的全额现款,被告人郑祥刚帮其一起接收承兑汇票、拟写收条和负责承兑汇票交易的记帐。郑珠菊将上述承兑汇票用于店里进货或向虞某、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贴现。至2011年8月20日止,郑珠菊、郑祥刚非法经营承兑汇票总金额为人民币771261856.22元。至案发时,郑珠菊、郑祥刚未支付承兑汇票款共计人民币80456246.1元。另2010年开始,郑珠菊以月利息1.5分至2.5分不等,向郑某、虞某、丁某、章某等6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7743000元。后郑珠菊将上述非法贴现的资金及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返还他人的承兑汇票的全额现款、支付非法吸收资金的利息、购买房产以及高息借款给陈某、王某等人。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郑珠菊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3日,被告人郑祥刚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龙湾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珠菊、郑祥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珠菊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被告人郑珠菊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珠菊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郑祥刚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珠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二、被告人郑祥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郑珠菊、郑祥刚退赔非法经营的赃款共计人民币80456246.1元,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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