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

(1)梦鸽,或后悔不已_周蓬安_新浪博客

 

梦鸽,或后悔不已

被媒体持续关注,并且“高烧”不退的“李某某案”今天应该算是告一段落,海淀法院于今日上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李某某家法律顾问兰和,已宣布李某某监护人将上诉。

梦鸽,或后悔不已应该说,法院对李某某及王某(成年人)的判决结果在我的意料之中,而对另三名案犯最高仅判有期徒刑4年,尤其是两名案犯被判缓刑,还是感到相当惊讶,虽然这三名案犯均为未成年人,也分别赔偿受害人15万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但“轮奸案”的基准刑是十年,再怎么“从轻或减轻处罚”,也不该搞到缓刑的地步吧?

纵观该案全过程,民众可以说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而那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虽然因为该案而大红大紫,但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是令人感到可怕。笔者初略注意了一下,仅李某某一方就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梦鸽申请公开审理该案,应该是得到李家律师及法律顾问的支持,但牵扯到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受害人隐私,这种要求明显无理,无丝毫法律依据;二是李家指责受害人为酒吧女、卖淫女,并因此将轮奸案说成“卖淫嫖娼案”,但李家及律师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即使对方是卖淫女,但在最后关头不愿意交易,你家儿子硬上就是强奸,五人轮流上就是轮奸;三是未开庭就上访,显得过于“无厘头”,把信访局当成闲得没事的一般衙门了;四是在一审未宣判前,李某某辩护律师向海淀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和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权威专家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显然是法律笑话,这是把法院当成自家开的了。

虽然李家做出这么多“雷人”的举动,或为了炒作,但明显没有为李某某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好处。李某某被判10年,应该是“未成年人”可享从轻或减轻处罚,和“无悔罪表现”相抵消的结果。

而同案魏氏兄弟律师李在珂今天称“小魏今天就能回家了”,从法律角度看似乎也有需商榷的地方。因为同案中有人要上诉,该判决应被视为未生效判决,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就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六条也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参加法庭辩论”。

以笔者对以上法律条文的理解,小魏今天估计还是回不了家。当然,笔者系非法律专业的普通网民,仅是一家之言,还请法律专家出来说道说道。

笔者以为,“李某某案”仅是走完了第一阶段,因为梦鸽已经明确上诉。而依据笔者对中国司法体系的理解,这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估计早已惊动了更高级别的法院、政法委,北京高院应该对案情有了相当的了解。如果李家没有拿到最新、更有力的证据,二审应该很难翻盘。那么,梦鸽或将走上漫长的上访之路。

以笔者的简单思维理解,当梦鸽看到3名未成年案犯最多仅被判4年有期徒刑,尤其是看到那两名获缓刑,就要回家与家人团聚的娃娃,估计是后悔莫及了,后悔不该听律师的蛊惑,不该屡屡制造舆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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