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

质问“法学专家”谭世贵-乌有之乡

 

质问“法学专家”谭世贵

作者:佗佗伯 发布时间:2013-09-17 来源:红歌会网 点击: 1596 字体:   |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谭世贵的《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辩解不具有可信性》一文貌似威严公正,实际上苍白无力,因为它既无任何公正道义,又不具备基本法律常识。以下选取几点予以批驳。

“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他的承认他并没有说是违心的,这也说明他在法庭上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谭的意思是:被告说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地承认过(某事)”,而对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所言未下“违心”断语,所以这一期间的所言必定属于事实。为了论证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谭大人给我们玩儿了一个曲径通幽。那么我们不妨打个比方——就按照谭大人“学院院长”这个“热门”职务,打一个“热门”比方吧:比如有人揭发谭大人带女生A开房,谭信誓旦旦地表白“绝对不曾与A开房”,那么好了,按照谭大人的逻辑我们可以推断他一定与B、C、D……等女生开房了!因为谭院长只否定了与A开房。

“本案中大多数证人品德恶劣,都在撒谎、造谣、信口开河或推卸责任,只有他自己的话才是可信的,这正常吗?

  谭大人在这里似乎在创造一个判案新标准——人数标准。考虑到谭大人是法律界显赫人物,我不知道是应该怀疑自己的眼睛,还是怀疑法律?按照谭大人的新论,最起码可以使得今后的判案简化得多——法官学好小学算术就基本上可以上岗了!……我要问谭大人一句:“这正常吗?”

  还有,谭大人忘记了一个事实,谷开来、唐肖林、徐明、王立军是在押服刑犯,即犯人,而被告只不过是个嫌疑人而已,他们的身份是不同的。反问谭大人:你只相信在押服刑犯,不相信嫌疑人,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

“被告人只是提出了这些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而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

  谭大人在这里玩儿这种明知故问,实在显得太不厚道!被告在被关押的500天里除了“一个肉脑”再无任何资源可以调动,他能拿出什么证据?谁给予了他拿证据的一丁点儿条件?我们反观一下控方,300人查了500天,挖地三尺,花了纳税人多少钱?又找到了多少证据?除了几个在押的所谓证人,又有几人出面作证?有几样真正属于物证?拿着精神障碍和减刑需求印记明显的所谓证词当宝贝,这本身就已成为了大笑话!……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这件事说明谭世贵们连虚伪的公平公正面具都要抛弃了!

  本文结尾时笔者忽然萌生出一个大不敬的疑问,很想“知无不言”一下,供谭大人“无则加勉”:谭大人作为法学院院长,文章里却少见法律术语,通篇以大白话为多,您那法学文凭是不是买来的?笔者借此机会以外行人的眼光“妄议”一下“头衔市场”:买法学文凭的花费应该还不及“终身院士”的一个零头吧!

质问“法学专家”谭世贵-乌有之乡

中共政法委機關報駁薄熙來辯解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3-09-04 1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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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公開審理引全球關注。被視為共建政以來最公開、透明的審判,以習近平為首的中共中央備受好評。但外界對薄熙來的談論仍此起彼伏。中共政法委機關報《法制日報》9月3日發表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院長譚世貴的文章稱,綜合全案證據以及其辯解的具體情況,薄熙來在法庭上所作的辯解不能成立,不具可采性。其實多維新聞曾在《庭審直播建功 薄熙來絕地反擊漏洞百出》一文中已做具體分析。

薄熙來在庭審現場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一種重要的證據,同時,進行辯解也是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在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的法庭審理中,被告人薄熙來對其在庭前的供述予以徹底顛覆,全盤否認了其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承認自己受賄、貪污的有罪供述(即翻供),並為自己作了無罪的辯解。譚世貴認為,綜合全案證據以及其辯解的具體情況,薄熙來在法庭上所作的辯解不能成立,不具可采性。

首先,薄熙來在法庭上辯稱,「唐肖林說給我三次送錢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請托我辦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辦,對唐肖林三次給我送錢的事情,我曾經在中紀委對我審查期間違心地承認過這個事情,就是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但當時我完全不知道這些事情的情節,腦中一片空白。」根據刑法理論,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至於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並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因此薄熙來以「公事公辦」為由否認自己犯罪,是不能成立的。同時,薄熙來在中紀委審查期間以及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承認接受過唐肖林所送的錢款,而且其庭前的供述與唐肖林等多名證人的證詞以及多份書證相互印證或基本一致(個別情節因時間久遠有不一致的地方是正常的),因此其庭前的供述是客觀的、真實的,應當採納用作定案的根據。而且,即使如他所說「在中紀委對我審查期間我違心地承認過這個事情」,但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他的承認他並沒有說是違心的,這也說明他在法庭上的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薄熙來在法庭上辯稱,「法國尼斯的房產我完全不知情,整個過程完全是虛構的,我對這2000多萬元,自始至終我也沒有承認過。」這一辯解是站不住腳的。被告人薄熙來在中紀委審查期間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中承認:「印象裡還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薄谷開來閒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蠻漂亮,建議我們有時間去看看。我當時也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在模糊的印象中,薄谷開來和徐明似在我做遼寧省長時,曾在瀋陽向我提起過該房,好像我回家時撞見他倆在聊並看圖片。因時間較長,是否說到購買我記不清了。」薄熙來的這些供述與薄谷開來、徐明、陳某某、徐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相互印證或基本一致。而且,王立軍的證言中關於薄熙來對其談到薄谷開來將海外資產交尼爾‧伍德等人打理的內容,也間接印證了薄熙來對購買別墅是知情的。因此薄熙來庭前的供述是客觀的、真實的,同樣應當採納用作定案的根據。

再次,薄熙來在法庭上辯稱:「 這個事情對於我來說不存在貪污的行為,而且我自始至終也沒有講過或者認可過我有貪污的行為。」 必須指出,被告人沒有講過或者認可過他自己有貪污的行為,並不等於他就沒有貪污行為。實際上,薄熙來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交代了他起意侵吞500萬元的原因以及安排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量的事實,其中他寫道:「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後來此款進入開來律師所賬戶的主要原因。王與谷商量後,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而且,薄熙來的這一庭前供述與王正剛、薄谷開來的證詞相互印證,王正剛、薄谷開來的證詞也得到了證人趙某某、李某某、嚴某某的證實,由此證明薄熙來的庭前供述是客觀的、真實的,而其在法庭上的辯解是不可信的。

最後,薄熙來在法庭上還辯稱,「王立軍、薄谷開來等證人與我存在重大利益衝突,其證詞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存在疑問。」我認為該辯解同樣是不能成立的。薄熙來曾承認他與薄谷開來有27年的夫妻感情,他自己對薄谷開來是有感情的,那麼怎會與她存在重大利益衝突?按照他的說法,「薄谷開來的證言是虛構的,徐明的證言也是虛構的, 王立軍的證言我認為是閒扯」,而這三名證人的證詞和其他證人的證詞、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以及有關物證、書證等證據都能相互印證或基本一致,這又怎麼解釋?在薄熙來看來,本案中大多數證人品德惡劣,都在撒謊、造謠、信口開河或推卸責任,只有他自己的話才是可信的,這正常嗎?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只是提出了這些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存在疑問,而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例如,薄熙來在法庭上說:「關於薄谷開來的證言,還有她過去的筆錄和自書,到底可信度有多少? 薄谷開來變了,她瘋了,經常說假話。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下,辦案人給她施加巨大的壓力,讓她揭發我。」由此可見,被告人薄熙來在法庭上的辯解及其理由是站不住腳的,不具有可信性,不應當予以採納。

薄熙來案罕見地事無鉅細地直播庭審現場記錄大出外界所料,顯示了中國司法的一大進步。庭審幾日來薄熙來與證人、公訴方唇槍舌劍,以及薄王對質、夫妻反目、眾叛親離等全部公之於眾。薄熙來在庭上雄辯滔滔,詞鋒犀利,可謂一場精彩的絕地反擊。然而盤點他當庭所供,前後矛盾達數十處之多,多維新聞曾列舉出比較明顯的幾點加以分析。薄熙來不僅否定之前在中紀委調查時的供述,而且與王立軍案東窗事發後的自辯也多有齟齬,如薄家資產,其子薄瓜瓜獎學金等問題上,在最後一場自辯表演中甚至稱往日的「兄弟」王立軍與妻子谷開來「如膠似漆」,令人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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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辩解不具有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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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9月04日 转载)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谭世贵

    在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的法庭审理中,薄熙来全盘否认了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承认自己受贿、贪污的有罪供述(即翻供),并为自己作了无罪的辩解。但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其辩解的具体情况,薄熙来在法庭上所作的辩解不能成立,不具可采性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同时,进行辩解也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薄熙来对其在庭前的供述予以彻底颠覆,全盘否认了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承认自己受贿、贪污的有罪供述(即翻供),并为自己作了无罪的辩解。笔者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其辩解的具体情况,薄熙来在法庭上所作的辩解不能成立,不具可采性。
    首先,薄熙来在法庭上辩称,“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违心地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根据刑法理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此薄熙来以“公事公办”为由否认自己犯罪,是不能成立的。同时,薄熙来在中纪委审查期间以及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承认接受过唐肖林所送的钱款,而且其庭前的供述与唐肖林等多名证人的证词以及多份书证相互印证或基本一致(个别情节因时间久远有不一致的地方是正常的),因此其庭前的供述是客观的、真实的,应当采纳用作定案的根据。而且,即使如他所说“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地承认过这个事情”,但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他的承认他并没有说是违心的,这也说明他在法庭上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薄熙来在法庭上辩称,“法国尼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认过。”这一辩解是站不住脚的。被告人薄熙来在中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中承认:“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薄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蛮漂亮,建议我们有时间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在模糊的印象中,薄谷开来和徐明似在我做辽宁省长时,曾在沈阳向我提起过该房,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因时间较长,是否说到购买我记不清了。”薄熙来的这些供述与薄谷开来、徐明、陈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或基本一致。而且,王立军的证言中关于薄熙来对其谈到薄谷开来将海外资产交尼尔·伍德等人打理的内容,也间接印证了薄熙来对购买别墅是知情的。因此薄熙来庭前的供述是客观的、真实的,同样应当采纳用作定案的根据。
    再次,薄熙来在法庭上辩称:“这个事情对于我来说不存在贪污的行为,而且我自始至终也没有讲过或者认可过我有贪污的行为。”必须指出,被告人没有讲过或者认可过他自己有贪污的行为,并不等于他就没有贪污行为。实际上,薄熙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交代了他起意侵吞500万元的原因以及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其中他写道:“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而且,薄熙来的这一庭前供述与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词相互印证,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词也得到了证人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的证实,由此证明薄熙来的庭前供述是客观的、真实的,而其在法庭上的辩解是不可信的。
    最后,薄熙来在法庭上还辩称,“王立军、薄谷开来等证人与我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其证词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我认为该辩解同样是不能成立的。薄熙来曾承认他与薄谷开来有27年的夫妻感情,他自己对薄谷开来是有感情的,那么怎会与她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按照他的说法,“薄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而这三名证人的证词和其他证人的证词、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以及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都能相互印证或基本一致,这又怎么解释?在薄熙来看来,本案中大多数证人品德恶劣,都在撒谎、造谣、信口开河或推卸责任,只有他自己的话才是可信的,这正常吗?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只是提出了这些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而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例如,薄熙来在法庭上说:“关于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她过去的笔录和自书,到底可信度有多少?薄谷开来变了,她疯了,经常说假话。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办案人给她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她揭发我。”由此可见,被告人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辩解及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可信性,不应当予以采纳。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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