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山:为什么不能重判薄熙来?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8月28日 来稿)在24年前的那场政治风波中,虽然邓小平从维护国家稳定的大局出发,果断出手是完全正确的,占有大义的正当性。但由于军队清场时出现了人员伤亡,造成的伤痛至今未绝,迄今依然是中国社会无法缝合的伤口。站在国家的立场而言,邓小平是对的,他当时的做法有着充分理由,是别无选择的选择;但站在死难者个人和家庭的角度,你理由再大,也比不过“我本人”和亲人的生命大。由此产生仇恨是必然的,对立也是必然的。政府与此特定一群人之间,由此被拉开了一道无法弥合的伤口。整个中国,至今还在为此背负沉重的政治包袱,还在为此付出代价。
薄熙来案件同样如此。凝聚在薄熙来身上的民众关注度,丝毫不亚于当年“六四”。在处理薄熙来的问题上,如果当局判个三年、五年,大家都能够理解——政治斗争嘛,成王败寇。失败了,就要承担后果。并且薄熙来的失败,完全是因为他本人的原因,是因为他没有管好自己的老婆,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犯了错误,当然要付出代价。规则如此,这一点大家都能理解,也能接受,包括薄熙来的支持者。
但是,如果当局要重判薄熙来,那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重判,就政治斗争而言,完全没有必要。从权力博弈的角度看,只需要将薄熙来开除出党、终结其政治生命就可以了。重判,意味着不只是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而就是为了要狠狠打击薄熙来这个人——这样的结论,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接受了,尤其是薄熙来的支持者。薄熙来不是一个人,在他背后,站着全中国的左翼力量,以及许多没有意识形态站队的普通民众。就像当年“六四”一样,重判薄熙来,将在政府与这一大群人之间,撕开一道难以弥合的伤口。即使理由很充分,这样做也需要慎之又慎,何况从大局而言,这样做完全没有理由。重判薄熙来,政治上完全没有必要,民意上要付出沉重代价,法律上也无益于弘扬法治精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即使仅从公开披露的庭审情况看,也应该判薄熙来无罪。倒薄阵营中,有一大批法律界人士,平时总是法治、法律不离口,但现在面对薄案,却纷纷顾左右而言他。可见他们平日经常挂在嘴边的所谓法治精神、法治规范,都是工具主义的:有利于我时则用,不利于我时则弃,方便时则歪曲)。唯一能够因此而得到满足的,只有特定那一群人。而那群人的真正目的,无一不是欲推翻这个政府,推翻这个政权,推翻这个制度,这也正是他们极其仇视薄熙来的根本原因——薄熙来找到了可以让这个政权继续延续、让中国可以在和平稳定中进步的唯一方式。那些想要乱中取利、浑水摸鱼的人,当然恨薄熙来切齿、入骨。确实,这些人的能量很大,尤其是他们主导了舆论,掌握着话语权,可以在媒体和网络放大自己的声音,限制对立面的声音,从而“代表”民意。但是,即使政府满足了这些人“重判薄熙来”的愿望,也改变不了他们欲推翻这个政权的根本立场,只会激励他们得寸进尺、变本加厉——难道政府真打算要这么做吗?
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也不是毛泽东主义者,而是邓小平主义者。我认为,邓小平主义的核心,就是国家、民族的前途高于一切,高于其他一切的价值和主义;围绕“国家、民族前途”这个目标,其他都只是手段,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选择之。从这个意义上说,薄熙来是邓小平的真正传人;薄熙来的做法,就是邓小平在同等情境下,必然会选择的做法。只不过薄熙来因为偏居西南一隅,采取了一些超常、过急的做法。如果条件允许,他应该会做得更加和缓一些,在同一时期内树敌相对少一些。现在的习近平是不是邓小平的真正传人?从他这半年多的系列举措看,很可能是,但还需要继续观察。
由上可见,是否重判薄熙来,将决定中国社会是否会撕开新的、难以缝合的伤口;决定政府与中国社会很大一群人、很大一股力量,将来是否还能够合作,是否只能够对抗到底。因此,它也将最终决定,中国社会的前行,将来要依靠的是何种力量,而未来中国又将朝着哪个方向而去。
附:一位律师的文章
闲话薄案
劉按:薄案为公共事件,自然是可受公评之事。作为一个律师,也作为一个学者,鄙人从专业和常识的角度对该案说上几句闲话。既无造谣生事之居心,也无危害社会之能力。忙于搜捕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警察探员们,您忙您的,我这儿您就不用来了,也没茶水可招待您。鄙人不是薄的支持者,也不是其反对者。就事论事而已。
1. 就criminal conviction (犯罪指控之判定)而言,证据论证力之标准 (定罪之标准) 是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不让人产生合理之怀疑)。覌薄案之审判,公诉方真是浪费公币,对不起纳税人为其支付的工资。公诉人完全没有提供达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标准的证据。当然,天国不须遵循资本主义的法律标准,天国有天国自己的标准。天国的公币天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2. 薄、谷为夫妻。按法律的基本精神,在 criminal case (犯罪案例)中,薄有权利拒绝谷就薄、谷之间的对话和通信 (communication)作证 (testimony)。此即所谓 spousal privilege (夫妻关系必要之保护)。如果法庭允许薄行使该拒绝权,则谷的所有证词均不可为法庭釆用。在薄案中,没有谷之证词,公诉人之陈述立刻变得象不入流的侦探小说。怎么给薄定罪?话又说回来,这里是天国。天国有天国的规矩,没开化的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天国怎能采纳?
3. 王立军驾车送谷去杀人,事后又与谷合谋隐瞒杀人之实。王应为谷杀人之共犯嫌疑人。王居然没有被以杀人共犯审判。这是为什么呢?鄙人看不懂,想不通。看来鄙人应被送回法学院重新读过。或者国外的法学院水平太差,培养的学生不能看懂天国的司法实践,也未可知。
4. 对公诉方最有杀伤力的的证据是王、谷之恋情(或王对谷之暗恋)。这么重要的事实,公诉方为什么不知道?王跪在谷面前自扇八个耳光,白扇了?公诉方真对不起王的手和脸。嘴巴不能白抽,对不对?暗恋和抽嘴巴,给理解王的证词以及王叛逃前后之行为提供了一套全新的法律注释,甚至对谷、王共谋杀人之可能性也提供理解角度。公诉人居然忽視了这样重要的事实,是故意的嗎?单凭公诉方这一致命错误,法庭应当庭驳回、dismiss 公诉方对薄的指控。因为这种致命的错误让整个让据链的可信度蕩然無存。
5. 作为被告的薄在法庭表现大体不错。冷静却不失敏捷之才思,不怒而生让人敬畏之威严。没有气急败坏如江青,更无封嘴自闭如張春桥。以鄙人之見,薄言谈举止甚为得体。更让人吃惊者,薄不是律师,但深具律师之直感,发言、质询、陈述与训练有素之律师多有契合,辅以政客之素营,该场审判实在只是薄之表現舞台。公诉人则显得愚蠢不堪,平庸而无法律素养,照本宣科,比木偶好不了多少。
6. 作为一个失势、失事前高官,薄的表現也令人佩服。部属不但反叛,而且对自己的妻子有非分之心;妻子不但是杀人犯,居然作证陷丈夫于危险;政治前程让部属和妻子毁于一旦;各种势力见猎心喜,弱肉竟遭强食;数百日的身心折磨;如此等等,居然没有消磨其斗志和尊严,非常人所能做到也。
7. 王立军,圣人所谓小人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最为难养。对下施淫威,对上装奴才。哗众以取宠,摇尾而乞怜。不知忠诚信义为何物。试想,对栽培提拔自己的長官之妻能动淫心的人,对自己的祖国为什么不能背叛?薄应自责用人之不察也。
8. 薄妻是个精神、神经都很奇特的人。以律师之身,竟起杀人之念,匪夷所思。 行为举止全不检点。为公诉方作不利于自己丈夫的证言时,侃侃而谈,有一个瞬间高兴得象中了乐透彩,笑得狗窦大开。此人心智均不与常人同。薄知人不明,竟然让此人对自己的同僚和部属上下其手,好端端一个前程断送了。薄无论如何难辞其咎。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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