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

强制性公积金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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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编辑]

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简称强积金MPF),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的一项政策,除了小数个别人士获豁免外,强制18至65岁香港就业人口,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雇主及雇员双方共同供款成立基金,雇员要到65岁后或个别原因,可取得供款,以作退休之用。

强积金实行后,回报率不理想,甚至数年录得亏损,又被质疑行政费高、作为中介的金融机构成了最大得益者,强积金又令雇主从而省回遣散费、对现时的老人无助等负面评价。

背景

早于1966年,当时港英政府已就在香港设立中央公积金的可行性展开研究。更分别于1987年5月13日、1991年7月10日、1993年12月15日举行的立法局会议上讨论,但意见存在分歧。期间政府进行过公众咨询,仍不获社会普遍支持,主要因为受制于巨额款项,害怕令政府财政出现不稳定。1995年1月,政府宣布,由于公众对老年退休金计划的意见过于分歧,当局放弃推行老年退休金计划。1995年3月8日,政府于在立法局提出私营公积金计划,并于1995年7月27日顺利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制性公积金(简称强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1日实施。强积金制度是一个与就业有关、强制执行和属私营性质的公积金制度 。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随着香港人口老化。2011年,65岁或以上人士占总人口13%。预计到2021年,所占比例将会增至19%;而到2041年,更会高达30%。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实施之前,香港社会约340万的就业人士中,只有约三分一人享有退休保障。在制度实施以后,直至2012年为止,近九成就业人士已获得某程度的退休保障。截至2012年9月底,全港接近100%的雇主及雇员,以及68%的自雇人士已参加强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的资产净值总计达4,124.8亿元。

基本规则

根据强积金制度,雇员和雇主须按最低及最高入息水平,每个月分别向强积金受托人,注入有关雇员入息的5%或以上作为供款,自雇人士亦须以个人入息最小5%的作为强制性供款。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7,100港元。每月赚取超过 $25,000的雇员,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上限均为 $1,250,自雇人士供款上限为每年300,000元 。雇员可于每年一次把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计划。一般而言,累算权益须保存至计划成员年届65岁退休年龄方可提取。然而,基于计划成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永久离开香港及提早退休的原因,可在退休年龄之前支付取得。

修定概要

  • 2003年2月,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由每月4,000 港元提高至每月5,000港元。2011年11月1日起,再由5,000元修订为港币6,500元。
  • 2011年11月23日,强积金有关入息供款上限修定。由2012年6月1日起,强积金有关入息供款上限将由港币20,000元增加至港币25,000元。与此同时,自雇人士的每月及每年有关入息供款上限将分别提升至港币25,000元及港币300,000元。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临时雇员的每日有关入息供款上限,也同时生效,将由港币650元提高至港币830元。
  • 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雇员自选安排 (强积金半自由行),雇员可于每个公历年一次,选择全数一笔过把现时受雇工作期间作出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转移至自选的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
  • 2013年11月1日起,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修订,由每月港币6,500元修订为每月港币7,100元。


实施日期 2000年12月 2003年2月 2011年11月 2012年6月 2013年11月 2014年6月
每月有关入息下限 HK$4,000 HK$5,000 HK$6,500 HK$6,500 HK$7,100 HK$7,100
每月有关入息上限 HK$20,000 HK$20,000 HK$20,000 HK$25,000 HK$25,000 HK$30,000
雇员强制性供款下限 HK$200 HK$250 HK$325 HK$325 HK$355 HK$355
雇员强制性供款上限 HK$1,000 HK$1,000 HK$1,000 HK$1,250 HK$1,250 HK$1,500

豁免

个别人士或若干类别人士及其雇主获《强积金条例》豁免遵守强积金规定,包括:受法定退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而享有退休金福利的公务员、司法人员和津贴学校或补助学校教师;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26章)规管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但有关计划必须根据《强积金计划(豁免)规例》(香港法例第485B章)获豁免遵守强积金的规定;在港受雇或自雇的海外人士,他们在香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或已参加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退休计划;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香港办事处的雇员;家务雇员;及自雇小贩。

违规处理

为保障雇员在强积金制度下的权利及权益,积金局采取多项切实可行的执法措施对付违规雇主。根据强积金法例,拖欠雇员强积金供款的雇主,须按拖欠供款款额缴付5%的附加费,而收到的附加费会存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积金局完成有关雇主拖欠供款及附加费的个案调查后,可就证据充足的个案向雇主进行民事申索。根据强积金法例,积金局有权向拖欠供款的雇主征收罚款,罚款额为5,000元或拖欠供款的10%。若掌握足够证据,积金局可检控没有安排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拖欠强积金供款的雇主。一经定罪,违规雇主可被罚款及监禁。

有关法规

  •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实施,职业退休计划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外的另一个选择。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实施
  • 《200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会通过
  •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会通过
  •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2003年2月1日实施
  •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监察部门

强制性公积金是由香港公营机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监察。该局于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1. 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的运作;
  2. 核准受托人的资格;
  3. 为公积金计划注册;
  4. 为订立规则或指引;
  5. 促进香港相关计划的金融市场发展。

批评

回顾强积金实施多年,有批评认为基金回报率偏低加上行政费昂贵,未能达到保障效果,有市民建议政府应全面检讨甚至取消。2008年立法会选举,甚至有候选人以争取"取消强积金"作为政纲

直至2010年,累积的强积金总值已达三千四百亿港元,但行政费仍然偏高。股评人胡孟青指强积金市场形成寡头垄断局面,虽然认可的基金信托机构有十九间,但管理基金总值最高的五家已占整体市场近七成,只要几家龙头大行不减价,其他信托人亦无减价的诱因。十年过去,一众信托人已坐收逾六十六亿港元打工仔血汗钱。由于强积金被质疑成效不彰,因此要求全民退休保障计划的声音亦开始出现。2012年11月,积金局主席胡红玉承认,强积金计划存在效率低、收费高的问题,但设定收费上限涉及法例,亦会引起业界强烈反弹。2013年1月10日,立法会辩论"全面检讨强积金计划",有议员提出立法规定强积金基金开支及收费比率上限等要求,但代表商界的议员反对,认为会违反市场原则,建议透过增加竞争降低收费,动议最终被否决。

比较其他国家公积金

各国的退休保障不同,如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全由政府管理,管理费低,并保证每年至少有 2.5%利息,截至2013年规定,当地雇员每月供款占月薪的 16%,雇主则供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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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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