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6日星期四

沒有重複懲處? | 蘋果日報 | 果籽 | 名采 | 20171026

沒有重複懲處? | 蘋果日報 | 果籽 | 名采 | 20171026

沒有重複懲處?

十月十五日,英、美、加等國司法界十二位巨子發表聯署信,說香港的所謂獨立司法機關,判案恐已聽命於中共,而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之獄,更是「同一罪名,重複懲處」,違反法治原則。鄭月娥政府、兩個律師會、姓黨報刊等等,齊聲反駁,是意料中事;民主派任建峰律師竟然也說黃、羅、周案並無重複懲處,又說絕對相信香港法庭獨立,卻未免太過。
按黃、羅等第一次判刑,是要服務社會八十到一百二十小時;服刑之後,上訴法庭再按律政司長所請,重判三人入獄六到八個月。上訴法庭說:「由於社會服務令已經執行,刑期特予扣減。」當局因此否認「重複懲處」的批評。
但黃、羅、周之罪,據當局說,不在於他們的政見,而在於他們「要奪回公民廣場,使用暴力」。上訴法庭列舉的「暴力」罪證就是:「被告呼籲『奪回公民廣場』,那『奪』字就是暴力。」這樣的「暴力」,懲以社會服務之後,還再懲以多個月監禁,說「並無重複懲處」,大概三歲童兒才會相信。
二零一四年六月,在朝派愛港力成員倪志榮手持五星旗,擊傷反東北發展者,論暴力,應是百倍於「奪」字。但是,倪志榮只被判罰款三千元,還獲裁判官稱許「關懷社會」。然則黃、羅、周實際上有沒有被重複懲處,香港司法機關實際上是不是獨立,昭然若揭。任建峰身為律師,批評法庭或有不便,但何必開口為之迴護。



I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