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夠了沒有 - 陶傑
「基本法」時時起紛爭,因為先天許多孔洞的空白,待日後有政治需要時以權力來填補。
凡真正的法治文明國家,法律條文必精確,法官審案,不理會政治,純粹由法律條文裁決。英國公投退歐,但有人司法覆核,大法官即判決任何公投結果,必須經議會表決認可。
這樣一來,即首相也無權再「釋法」,只有依循程序,先解散國會,提早大選,大選時再以歐洲為議題,如果新選進來的議員,仍以脫歐主張者居多或到時民意改變了,決定留歐了,政府有了下台階,法院就不再質疑,全國國民心服口服。
中國清末,一度企圖改革大清律例,也很想「借鑑西方先進國家經驗」,由刑部主事、法學專家沈家本主理翻譯英美法德等國的法律,以為「摸着石頭過河」的改革翻版。
沈家本只覺得中國人的刑律太過殘酷,建議廢除中國人的凌遲、梟首、戮屍、笞杖等亂七八糟的野蠻刑罰。
然而沈家本雖有模仿西方之志,空有一點點「開放」胸襟,但缺少西洋語言文化的訓練,只看人家的大方向粗線條,不知道中國人的粗糙,在於缺乏細節。
譬如大清律例,有一條禁止平民偷竊皇家財物:「凡行竊大內及圓明園、避暑山莊、靜寄山莊、清漪園、靜明園、靜宜園、西苑南苑等處乘輿服物者,照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
這條法例,將地點似乎羅列得很詳細,由大內到園明園,由別墅山莊到什麼西苑南苑,但還加上一詞,叫做「等處」。
「等處」還包括什麼別的地方?如果在歐洲,凡皇室宮苑必有一個清晰的名單,或者有一個皇冠徽號。只要有皇冠徽號或皇室依法指定的所有宮苑,即屬指定範圍。
此例規定,在這些地方加上「等處」,偷「乘輿服物」即可判斬。「乘輿」指轎,「服物」又是什麼?純指服裝布料,還是也包括瓷器、飾物、宮燈,或一對筷子和一隻碗?
如果有一小偷,進圓明園偷了一隻花瓶,被判死刑,可不可以申辯以「服物」專指服裝,不包括其他器具而免死?
文化差異太大,人命和公義當然就沒有保障了。不錯,由沈家本開始,「摸着石頭」過了一百多年的河,那條河還越過越混濁,越過越飄來幾具浮屍。還是勿要摸石頭了,「愛國」是一盤生意,賺夠了,最緊要摸一摸,看看還在否,懷中那個英國居英權或美國綠卡。
上一則: 【汽車籽】新開篷駕駛席好坐 舒服到瞓着
下一則: 樓市兩極 - 左丁山
I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