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

何以示威? - 古德明

何以示威? - 古德明

何以示威? - 古德明

十二月十四日,《蘋果日報》報道香港立法會在朝派之修改會議章條:「立法會外,反對修改的示威者無懼寒風,繼續留守。」十二月十日,《蘋果》也曾報道北京當局之驅逐無產工人:「北京多個地區爆發大規模遊行示威,示威者高喊:『暴力驅趕,侵犯人權!』」所謂「示威」和「示威者」,當然是英文demonstration、demonstrator的惡譯,而這惡譯應是清末民初人手筆,已是多年通用。
英文demonstration、demonstrator等字,出自拉丁文的demonstratus,原意是「顯示」,根本沒有「威」的意思。而在新中國,「示威」者更完全無「威」可言:香港立法會外那三兩百人,北京若干地區街上那幾百遊行者,對當局來說,不值一哂。即使「示威」人數增加十倍百倍,當局何懼之有。謂予不信,請看二零一四年香港佔領運動,以及一九八九年北京天安門事件。
「示威」必須有「威」可「示」。《左傳.文公七年》晉國郤缺指出,要做諸侯盟主,必須恩威並用:「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安撫),何以示懷(關懷)?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又《西漢演義》第八十八回漢高祖縛楚王韓信,數其罪狀,其一是出入都盛陳甲兵:「無事陳兵出入,以示威武,使四方見之者莫不寒心。」沒有實力聲討對方,使對方心寒,而曰「示威」,未免名不副實。所以,要說英文的demonstration和demonstrator,我一般會用「遊行抗議」、「集會支持」、「抗議者」、「支持者」等詞,不會動輒「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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