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星期五

我對眼就係證據 - 高慧然

我對眼就係證據 - 高慧然

我對眼就係證據 - 高慧然

一宗公開審訊的案件,既然允許公眾旁聽,有甚麼名人與非名人之分呢?再者名人與否,又如何界定?對關心娛樂新聞的師奶來說,陳豪是明星、名人。可是我有個朋友,過去二十年,只看歐洲小眾電影,對港產電影及劇集不屑一顧,他從來不知道陳豪是誰。
若某件案公開審訊,陳豪八八卦卦去旁聽,陪審員中有些是陳豪忠實粉絲;有些認識他但對他絲毫沒有感覺;有些完全不認識他;也有些人,妒嫉他事業家庭兩得意,對他極度葡萄,結果遷怒於被告……以上三個可能性都存在,我們如何判斷陪審員對名人的感覺?又從甚麼途徑確認我們的判斷正確無誤?再用甚麼邏輯將我們的主觀想像認定為事實?我還以為法庭是講事實和證據的地方,原來是「我對眼就係證據」的地方。
不妨考慮取消陪審團制度,又或者禁止公眾旁聽。當然,還可以篩選旁聽者,只禁止名人旁聽。至於甚麼是名人,「名」到甚麼程度,影響力有多大,對哪一類的陪審員構成影響……都應該一一列出。最好陪審員各自交一張名單出來,詳列他們眼中影響力巨大的名人。
不過列出名人的做法並不理想,總有人掛一漏萬,到最後陪審員受名人旁聽者影響下作出的裁決,分分鐘被推翻重審。所以最好的做法是取消陪審團及制止公眾旁聽,閉門判案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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